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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第一天被告知“招错人了”,补偿50元打车费!这合理吗?

法律人2023-06-03 01:40:330

广州普法

近日

广州一名25岁小伙

在入职第一天

被HR告知“招错人了”

补偿他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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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上微博热搜榜第一

聊天记录显示

1月31日

当事人吴先生

曾与HR在招聘平台沟通

HR问他什么时候可以到岗

他表示想要了解一下薪资

HR称薪资已经谈过

公司是双休

试用期是八折

也会买五险一金

吴先生表示

自己的专业是视频剪辑

去公司面试的岗位

也是剪辑岗

当天下午面试完

HR告诉他

自己被录取了

期待薪资7000元

公司录取后给7500元

随后

他们约好了入职时间

当天在公司待了一个多小时

人事才来找吴先生说

“名字对不上,招错人了”

“他们要招的是编导,不是剪辑

一直在说抱歉,

最后补偿了50元打车费”

吴先生说

HR跟吴先生说

如果愿意留下来可以剪辑

但是工资肯定没之前的高

随后

HR让吴先生退了公司群

吴先生表示自己也很无奈

找了两个多月的工作

好不容易找到工作

公司还“招错了”

网友评论区破“案”

看到吴先生的聊天记录

不少网友表示:

“招错的几率不高

可能是又不需要了”

……

有人入职第一天被解雇

公司最终赔了2000元

员工入职第一天就被解雇的类似事情,此前也有发生。

据中国江苏网2020年10月19日报道,吴女士通过网络招聘方式应聘一家技术服务公司,经面试成功入职。入职当天,吴女士按要求办理了相关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随即开展工作。

中午就餐时,性格开朗的吴女士与同事闲聊了一下公司的考勤方式,没想到下午就被部门主管约谈,说是她中午和同事谈话的内容可能泄露员工信息,被告知公司将不再录用。再三协商无果后,她向苏州市姑苏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并向姑苏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随后,律师按吴女士面试、入职、离职的时间顺序对证据材料进行梳理、补充,并通过录取通知书、入职协议、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与客户通话记录、下班打卡记录等形成证据链,佐证其入职当天即向公司提供劳动的事实。

律师表示,吴女士在入职时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入职当天属于试用期,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吴女士刚入职一天,并不存在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单位无故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辞退,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支付赔偿金。

最终,吴女士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支付吴女士2000元作为赔偿,弥补因公司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而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失。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上班第一天被辞退

有经济补偿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中国青年报、央广网、中国普法等(封面图来源于网络,与本文内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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