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施行!事关个人紧急现场救护,这些场所不配置AED将被罚!
广州普法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发布公告,《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1月30日批准,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鼓励具备急救能力的个人在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规定学校、机场、火车站、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应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违者或被罚。
探索建立志愿者参与
社会公众急救工作机制
《条例》鼓励为有医疗急救需要的人拨打“120”呼救专线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鼓励具备急救能力的个人在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广州将探索建立志愿者参与社会公众急救工作机制。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探索建立医疗急救志愿者呼叫平台,呼叫患者现场周边的具备资质的医疗急救志愿者在急救人员到达前自愿参与现场救护。
《条例》规定,应当建立公众急救培训体系。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并统一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红十字会应当依照本市社会急救医疗知识与技能普及培训年度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心肺复苏、自动体外除颤器使用、气道异物梗阻解除手法等内容的急救技能培训。
志愿者们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
学习按压知识(资料图)
相关场所不配置AED将被罚
《条例》规定,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体育场馆、风景旅游区等场所的管理单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大型工业企业等,应当配置必要的急救器械和药品,在生产经营时间安排经过急救培训的工作人员或者志愿服务人员在岗,并在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中协助开展紧急现场救护。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场所急救器械、药品配置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在急救器械中,《条例》对AED自动体外除颤器做了单独规定。
《条例》要求,政务服务大厅、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风景旅游区、学校、体育场馆、养老服务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单位应当配置AED自动体外除颤器,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做好记录。
广州地铁车站配置的AED
(资料图)
上述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规划和配置规范,建立自动体外除颤器电子地图、导航和远程管理系统,方便公众查询、使用。
按就近、就急原则送医
有条件考虑患者或监护人意愿
《条例》明确,患者经急救人员现场处置后需要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急救人员应当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结合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等意愿,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及时救治。
对于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要求送往其指定医疗机构的情形,《条例》规定,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经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签字确认自行承担风险后,将患者送往其指定的医疗机构。
但是,如果有“患者病情危急或者有生命危险的;要求送往的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的路程距离超过十公里的;要求送往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要求送往其指定的医疗机构,但是拒绝签字确认自行承担风险的;依法需要对患者进行隔离治疗的等”情形,急救人员有权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决定将患者送往相应的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和如实记录,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配合。
“120”呼救录音、受理等资料
保存不少于三年
《条例》规定,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综合考虑人口规模、日常呼救业务量以及国家“120”呼救电话10秒内接听比例要求和本市实际需要等因素,合理设置相应数量的“120”呼救线路,科学配备指挥调度人员,保障及时接听并处理公众的呼救电话。
同时,指挥调度人员应当熟悉急救医疗知识和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基本情况,具备专业的指挥调度能力和水平。并要求建立广州地区“120”指挥平台,对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实行全程动态信息化管理。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妥善保存“120”呼救专线电话录音、急救呼救受理信息等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现场抢救、转运途中救治、监护等过程的信息记录以及资料保管工作。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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