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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别在朋友圈、微信群里买抗原!

法律人2023-06-03 10:00:060

广州普法

近日

一起发生在

佛山市南海区的案件

引人关注

南海区近200名群众

因轻信某微商有“内部渠道”

通过群接龙的方式

购买抗原检测试剂盒

结果却收到了纸巾

遭遇“抗原骗局”

买“抗原”收到的快递竟是纸巾

图源:广东药监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市民朋友

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选购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请选择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零售或批零兼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切勿通过朋友圈、微信群等非法渠道购买。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药监局方面介绍

市民朋友拿到抗原检测试剂盒后

可认真查看

产品包装是否标注有

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

生产企业名称

生产日期等信息

按需购买合格产品

并妥善保存购买凭证

所购抗原检测试剂盒的相关信息

可以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https://www.nmpa.gov.cn)

进行查询

针对某些微信群销售“来自国外的抗原试剂”的现象,省药品监管局表示,目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未批准注册进口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储存条件,方可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

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不得脱离经营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经营,不得无证或者无资质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经营或者进口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不得从非法渠道购进产品,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库房地址,不得违规运输或者贮存产品,不得违法违规开展网络销售活动。

市民朋友如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可拨打12315热线举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名单公布!

44个新冠病毒抗原

检测试剂已获批

12月22日,经国家药监局审查,批准艾维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2个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产品。截至目前,国家药监局已批准44个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产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相关产品上市后监管,保护患者用械安全。

👇👇👇

微信发布重要公告

12月21日,微信安全中心发布最新公告:12月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进一步优化了新冠疫情的防控措施,各地疫情防控政策也发生调整。

近期,我们通过用户投诉发现,少数用户利用微信的功能发布抗原试剂检测盒和退烧药等各类药品的营销信息,其中不乏有人哄抬价格,甚至存在欺诈行为,给用户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个人不能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包括第二类)经营活动,个人在朋友圈等网络平台销售新冠抗原试剂盒是违法行为。

2020年3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中国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的监管要求及标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另外,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储存条件的零售药店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

利用微信个人账号发布抗原检测试剂、药品等营销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微信安全团队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坚决处理、严厉打击。

为规范微信个人账号的信息发布行为,保障微信用户的信息安全及合法权益,对于以任何形式发布、展示、传播各类抗原检测试剂、药品营销信息的微信个人账号,微信团队一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的规定,视违规严重程度,采取阶梯式处理。

违规示例

部分被处理“微信号”示例

微信安全中心提醒

用户利用互联网违规销售医疗器械、药品等,属于违法行为。微信用户通过聊天功能、群、朋友圈等功能发布前述产品营销信息,也违反了平台规范。此外,帮助朋友在朋友圈、微信群转发宣传推销前述产品,也同样属于违规行为。

请广大用户珍惜自己的微信账号使用权,在使用过程中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平台使用规范;也提醒大家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抗原检测试剂或退烧药物,谨防诈骗。

同时,微信团队也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用户协议规则,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配合有权机关维护其他微信用户的合法权益。用户如若发现此类违法违规行为或欺诈行为,请第一时间通过客户端或小程序“腾讯卫士”进行投诉,携手共建安全、健康、绿色的生态平台环境。

来源:央视新闻、广州日报、微信安全中心等(封面图来源于网络,与本文内容无关)

*温馨提示:如果本号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誉权等问题,请尽快留言与我们联系,经核实相关情况后,我们将会妥善处理。投稿邮箱:ycpf_sf@g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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