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特效师“热吻”迪丽热巴,被粉丝抓破相!这操作算不算“隔空猥亵”?
近日
一名网红特效合成师
利用电脑后期制作
合成与某知名女星亲吻的影片
在网上传播引发热议
齐鲁晚报,赞212
3月25日
该特效合成师在社交平台上表示
自己的脸因为这件事
被女星的粉丝抓伤
据悉
该特效师洪某会在个人账号上
发布一些“特效合成”的视频
把一些热门剧里的角色
用“特效”手段进行更换
把剧里的男主角换成自己
把相关的剧情
用自己面容再演绎一遍
从而达到猎奇和博人眼球的目的
不过引起争议的亲吻片段已经不见
洪某称这一段视频已经隐藏
对于此事
有不少网友表示
如果此事真是粉丝所为
建议报警处理
还有网友表示
如果将普通人的视频随意换脸
恐怕将对当事人
造成很大的困扰
私自合成影片的行为
是否侵犯明星的肖像权?
北京天澜(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主要是指利用人工智能合成内容技术深度伪造他人肖像的行为,即通过人工智能技术,以数字化方式创建或者修改图片、影像等内容,将某人的肖像换成他人的肖像,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高度逼真且难以甄别的图像、视频等。
本案中,虽然洪某是使用深度合成技术替换了电视剧中与女演员所扮演角色有亲密戏份男主角的面部形象,使用了男主角的身体形象,但同时,该电视剧是已公开为公众所熟知的影像,从社会一般普通人的视角,能够通过视频中属于原有视频素材的未被修改的相应的场景和细节识别出身体形象的所有人,该身体形象因符合可被识别标准而能够被认定为特定主体的肖像,身体形象的所有人对“深度伪造”视频中的身体形象享有肖像权。而洪某在修改前亦未取得授权,洪某的行为构成了对男主角肖像权的侵犯。
关于“粉丝打人”所牵扯到的法律问题,律师则表示,经核实后如确为“粉丝”所为,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行为侵犯了洪某的生命健康权,“粉丝”个人应当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四川省版权协会秘书长黄春海律师也表示,洪某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影视剧的版权。一般来说,这位特效师发布的这些视频,都未取得影视剧版权方的同意,擅自修改发布传播,可能对影视剧本身的版权也造成了损害。
特效师这个行为还有一个问题,可能还涉及传授一种侵权方法。“AI换脸本身是一种专业技能,就应该仅用于影视剧的制作拍摄,而不应该用来做一些类似的侵权视频。”在黄春海看来,特效师通过网络传播自己的特殊技能,甚至引导或教唆一些网友进行类似对影视剧角色进行换脸并传播换脸后的视频,可能存在帮助侵权问题。
这种视频合成行为
算不算“隔空猥亵”?
是否构成性骚扰?
律师说法
马丽红律师:《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朱巍: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利用电脑技术合成与女星亲吻、拥抱的影片,算不算“隔空猥亵”?
马丽红
首先,该特效师合成与女明星接吻视频的行为是不道德的,究其根本,还是背后的商业利益驱使,用这种行为来博眼球、引流量,有违网络伦理。有网友认为该等行为构成“隔空猥亵”,也有一定道理。
所谓“隔空猥亵”是指行为人为满足性刺激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介,以各种方式进行猥亵的违法犯罪行为。可能有人会认为,没有实质性的身体触碰也会构成猥亵吗?答案是肯定的。区别于传统的身体接触方式,“隔空猥亵”也叫网络性侵,具有隐蔽性更强、危害性更广的特点。
具体到本案,虽然该网红没有进行实质性身体触碰,但是其行为有明显令人不适的性暗示,涉嫌构成“隔空猥亵”。但同时也需要考虑网红PS的图片属于演员公开发表的作品,可以作为衡量其违法行为的一个情形。
利用电脑合成与女明星亲吻、拥抱的影片行为,能否构成性骚扰?
马丽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任何人负有不得违背妇女意愿对其实施以性为取向,有辱其尊严的性暗示、性挑逗、性暴力等行为的义务。
是否构成性骚扰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衡量:
第一,性骚扰中受害人是所有的自然人。根据民法典精神,性骚扰不区分性别、年龄,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可能成为性骚扰的受害人,也不区分行为人与受害人是同性还是异性。
第二,行为与性有关。行为人具有性意图,以获取性方面的生理或者心理满足为目的。在实践中,性骚扰具体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
第三,性骚扰构成的核心是违背他人意愿。受害人表示厌恶、反感、明确拒绝、警告或以反抗行为表示拒绝,都可以认定为违背其意愿。曾经愿意进行与两性内容相关的交流或者接触,但后来一方表示不愿意延续的,如果另一方继续纠缠不休,也可以认定为违背他人意愿。
第四,行为一般具有明确的针对性。性骚扰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一般是具体的、明确的,此时才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即行为是故意的。
朱巍
性骚扰主要是违背了当事人的意志,既包括行为、肢体、语言文字,也包括在互联网上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视频的情况,当事人有权要求该特效师承担相关责任。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广州普法、法治日报、中国青年报、羊城晚报、澎湃新闻、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