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剧本杀”的剧本著作到底归谁?武汉法院判了!
近年“剧本杀”成为深受年轻群体追捧与喜爱的娱乐项目越来越多人参与到这种线下游戏中“剧本杀”剧本的权利人是不是一定就是著作权登记人?剧本执笔人拥有哪些权利?业界众说纷纭尚无定论
武汉中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剧本杀”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法院认为,该“剧本杀”作品是多玩家参与角色扮演的剧本,参与“剧本杀”创作的人都是作者,即使主创人员私自去登记机关备案,也不影响其他参与人享有著作权。
案件详情
林甲、张乙、刘丙是武汉某桌游公司的合伙人,共同经营一家桌游店,需要大量“剧本杀”作品。2021年3月,林甲、张乙、刘丙和谢丁共同完成了一个剧本的创作,其中谢丁是主笔,林甲、张乙、刘丙共同参与了该作品的多次测试、讨论,并不同程度参与了涉案作品的修改与完善。剧本作品完成后,2021年6月,林甲和谢丁签订了一个《剧本版权转让合同》,约定自2021年6月10日以5000元价格,将涉案作品除谢丁人身权以外的所有权利转让给林甲,转让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汇编权、电子发表权以及游戏、文学、影视领域的版权等权利。随后,林甲在网上发了该剧本作品的海报,署名作者为林甲,并将该剧本在网络商城公开售卖,每套作品售价2000多元,2个月内就卖了20多套。但是,林甲不知道,谢丁虽然签署了剧本版权转让合同,仍以个人名义向版权局申请版权登记,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注明谢丁是该剧本的著作权人。为此,林甲和谢丁闹得很不愉快,对簿公堂,要求确认剧本的著作权人,都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作品系林甲、张乙、刘丙和谢丁的共同作品,谢丁仅为共同作者之一,在其已转让著作财产权份额的情形下,仍将自己登记为涉案作品唯一作者与著作权人,明显与事实不符,违反诚实信用,侵害其他共同作者的署名权。但是,谢丁于林甲公开售卖作品之前,将作品登记并存档于登记机关内部,社会公众并不能轻易获取作品,不构成对作品的首次公开,故谢丁的行为不侵害发表权。同时,林甲在海报上没有署谢丁名,侵害了谢丁的署名权。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林甲和桌游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宣传海报,发布致歉声明,并支付谢丁维权合理费用8000元。同时,判决谢丁向版权局申请撤销作品登记证书,并支付林甲维权合理费用2万元。本案严格贯彻“实际创作”原则,客观认定真实作者及著作权人,有力保护了真实作者的合法权益,并通过惩处著作权不法登记行为,积极倡导诚信登记风尚,有效净化了“剧本杀”行业的发展环境,从而促进该行业的健康发展。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湖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