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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在屋内自杀身亡!房子变“凶宅”难以出租?房东状告租客家属要求索赔……

法律人2023-06-04 14:48:012

自家有房子出租

本是好事

但万一遇到租客在屋里自杀

房屋瞬间变成了“凶宅”!

不仅房价贬值

还有可能无法出租

房主一怒之下

将过世租客的家属

告上了法庭

要求赔偿30余万元

……

案情回顾

张女士在苏州昆山某处有间住房一直用来出租。2017年8月,张女士通过中介将该房屋出租给徐女士及其丈夫,租金交付方式为“押一付三”。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2017年9月21日,徐女士的丈夫在出租屋内自缢身亡,还造成了房屋大门损坏,张女士的房屋瞬间变成"凶宅‪",一时‬无法出租,即使想出售,市场价也将贬值一半。

无奈之下,张女士联系徐女士,希望能够赔偿她的损失。徐女士在接听过几次电话后,通过中介告诉张女士,该房屋是自己的“伤心地”,自己的丈夫都没了,她什么都不想管了,走了之后再也不会回来。

眼看协商无果,徐女士又杳无音讯,张女士不得已向昆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徐女士赔偿房屋三年租金、更换大门费用、房屋贬值损失、精神损失费等合计30余万元。

网友们对此议论纷纷

有网友认为:

租客家属应该赔偿!

也有网友认为

这是房主比较倒霉……

本期《说法》

将模拟案件的庭审现场

以情景演绎的方式

对该案进行法律剖析

模拟法庭-情景演绎

(以下均为设计对白)

审判长:出租屋自杀凶宅索赔案,现在开庭!

原告代理人:审判长,原告将房屋出租给被告家属,而被告家属却在出租屋内自缢身亡,使原告的房产成为了众人避讳的“凶宅”,导致房屋的价值大幅度贬损。被告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方的房屋损失、精神损失费等三十余万元。

被告代理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并没有任何关于自杀赔偿的相关条款,被告家属的自杀行为并未违反租赁合同中的任何约定,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在事件发生后,房屋确实存在价值贬损而造成了原告的实际损失,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更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原告代理人:事实是中介公司对于案发住宅的贬损意见,小区业主群对于死亡事件的聊天记录,周边同类型房屋报价等均可证实,如果房屋内出现如自杀等类型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该房屋就会变成大众口中的“凶宅”,房屋价格会出现大幅度的贬值,难以出售。该事件虽没有在实际使用价值上造成贬损,但是客观上加重了居住人的心理负担,对房屋买卖、租赁等合理交易带来了严重障碍。请审判长合理考虑,予以综合的考量。

被告代理人:即使房屋有所贬值,也不该由我方当事人来赔偿,被告既不是租赁合同的相对人,也不是侵权人,对死者的自杀行为不可预见,意外事件的发生不能归责到家属身上,家属也没有义务为原告“主观上的损失”进行赔偿。

审判长:本院宣判,综合考虑各项条件后,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真实庭审结果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产权归张女士所有,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后因徐女士无故搬离房屋,租赁合同因此而解除,其支付的保证金、三个月租金合计10000元,依据合同约定可不予退还。

但对于张女士主张的“凶宅”贬值损失、精神损失等,其并未能就徐女士夫妻违反租赁物用途或违法使用提供证据,且所主张的损失是否实际发生也未有证据证明,故法院对其主张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经办法官认为,本案中张女士的遭遇虽然值得同情,对于房屋的租售也会造成暂时的影响,但从法律上来看,损失的确定需要客观存在的事实作为依据,从而确定损失金额。

张女士房屋的结构、设施等并未发生任何损害,其使用价值并未降低,其诉请仅仅体现在一种主观的可能性,以及社会言论的“非议”,尚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认定损失的基础。同时,法律也应该起到社会价值观的引领作用,适当引导群众要以科学思维对待人和事。

对此,

您认为家属是否应该赔偿?

欢迎留言评论!

案例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部分图片源于网络,侵删

《说法》栏目由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律师协会、广州市广播电视台法治频道联合推出。

来源:广州普法原创出品,转载请注明出处。(*封面图来源于网络,与本案内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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