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女童被保姆遗留电梯后从8楼坠亡!监控记录揪心一幕……谁该为此担责?
6月14日晚,浙江杭州,一名保姆因粗心大意将女童遗留在电梯轿厢内,随后女童独自随电梯升到8楼后,边哭边走出电梯找人,从楼道的窗户处坠楼身亡。
事发第二天,孩子的母亲赵女士报案称保姆吴女士过失致2岁的女儿死亡。涉事保姆吴女士则称,自己不是故意伤害孩子,她也陷入了深深的自责当中,她会承担自己该承担的责任。
目前,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认为此案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已对吴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进行立案侦查。
孩子消失半小时
在二楼平台被发现
据女童的父亲陈先生介绍,他家和孩子外婆家位于杭州市同一小区的同一栋楼,分属两个单元。
意外发生在6月14日晚。当时,陈先生在3楼的家里,还不满两岁的女儿则由保姆带着,从隔壁单元15楼的外婆家准备回家。当天晚上20时许,陈先生接到了保姆的电话,说女儿找不到了。
陈先生挂了电话,马上赶到隔壁单元找孩子。听保姆说孩子自己可能到过这个单元的8楼,陈先生就跑到8楼去找,结果却没有找到,陈先生再次询问保姆孩子可能在哪里,保姆又说在1楼。
前后说法不一,陈先生不再信任保姆,他开始在整栋楼两个单元一层一层地找。“我开始推测是保姆的同伙把孩子给抱走了,因为她到我家才7天。”担心“人贩子”一直躲在楼顶,陈先生冲到楼顶平台,但什么也没发现。
回到8楼后,陈先生一户户地敲门询问。其中一户的老人告诉他,确实听到小孩子哭得很大声,还说“刚才有个女的也上来找了”。
此时,陈先生有不祥的预感,便跑到一楼的草丛里找孩子。
草丛里没有,陈先生看到了二楼楼道窗户处往外伸出的窗台。他赶忙到二楼平台,将窗户推开,发现孩子躺在平台上。
此时,离孩子坠楼的时间已经过去了半个小时,人已经没了。
监控记录揪心一幕
6月25日中午,陈先生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一段视频,该视频由装在电梯轿厢角落的监控摄像头拍摄,还原了事发经过。
这段监控视频显示,6月14日20时04分,无人的电梯停在15楼。电梯门打开后,保姆提着一个滑板车,带着孩子进入电梯。
随后保姆摁下1楼按键,电梯下行,其间保姆一直在电梯内看手机。电梯来到一楼后,孩子似乎想去摸电梯按键。电梯门打开,保姆说:“摸那么多干嘛呢,会有危险的。”
14日20时05分13秒,保姆便带着滑板车走出了电梯。电梯门即将关闭时,保姆回头看了一眼,发现孩子并未跟出来,她尝试用滑板车挡住电梯门,但已经来不及。
随后,孩子一个人被关在了电梯里,她随后嚎啕大哭,一直哭喊着。20时05分50秒,电梯开始上行,到8楼后,电梯停止。
20时06分07秒,电梯门打开,孩子从电梯跑出,进入楼道,最后消失在镜头里。从孩子被关电梯,到上到8楼从电梯离开,整个过程约1分钟。
陈先生介绍,当时女儿为了找保姆,爬上了8楼楼道边45厘米高台阶的窗户,之后坠落在二楼平台。
6月27日,女童父亲陈先生接受采访时表示,“我们查看监控,发现她(保姆)在电梯里只顾看手机,连孩子有没有出电梯都不关注,事发后还撒谎说孩子是回电梯里捡树枝被关……希望追究她的刑事责任,后续我们还会追究她和中介、物业等的民事责任。”
谁该承担法律责任?
1、律师:保姆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蓝天彬律师认为,该保姆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她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本案是否起诉,是否判缓刑或实刑,有待于司法机关综合事实和证据而定,也要看女童父母是否谅解。”
另外,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三慧律师则认为,保姆带孩子时,是孩子的看护人,因粗心大意导致孩子坠楼,保姆没有尽到看护照顾的义务,保姆或其所属的家政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最大区别在于主观意愿,过失致人死亡主观是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且行为上必须存在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行为后果的可能性。
2、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女童父亲陈先生认为,导致孩子坠亡的因素除了保姆失职以外,小区电梯间窗台过低且未关窗户也是一大原因。据他介绍,孩子身高为80cm,事发8楼电梯间的窗户距地面90cm,没有安全防护栏,带有约50cm高的窗台。
涉事小区物业前台工作人员表示,窗户目前还未加装防护栏,“具体情况需要问领导。”随后该小区物业负责人何女士表示,自己前几个月刚接手该小区,多年来,窗户一直没有防护栏。
女童是从8楼消防通道的窗户坠落,因消防通道需用于逃生,无法给窗户上链条锁,物业已与相关部门沟通,相关部门正在调查开发商是否按照原图纸设计窗户,具体情况正在调查中。事发后,物业工作人员已上门慰问孩子家属,后续将联系开发商加装防护栏,并将持续关注此事。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认为,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的窗户明知其未安装保护措施而未改善和维修,导致儿童坠楼,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物业公司虽不在其列,但物业公司基于其与业主之间的物管合同取得了对小区的管理权,对小区环境具有其他主体不可比拟的控制力,故参照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精神,其作为管理人应负有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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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普法综合自央视网、中国新闻周刊、广东普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