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入职两小时猝死,家属索赔140万?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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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入职两小时猝死家属索赔140万?最终经工伤认定后,竟然只赔偿了90万。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家住河南的李某,16岁初中毕业以后就独自外出打工了。到现在算起来在外打工也有十几个年头了,在外打工的这些年,每年也只能是逢年过节的时候才回一次老家,每次也只是呆几天就又出去打工了。
这些年,李某辗转上海、北京、安徽等地打工,由于自身学历的限制,以至于只能从事一些基础的工作,工地、工厂的工作居多。
这一天,上海某防护用品公司因工期紧张,便通过某中介招到了李某来公司工作,但李某仅在上岗后的2小时内就突然晕倒,最终抢救无效离世。
据悉,李某离世时年仅32岁,家中只有身患腿疾的母亲和继父,家庭的日常生活开销几乎都离不开李某的支持,李某的突然离世对他的家庭来说无疑是致命的打击。
事后,该公司很快就联系上了李某的家人,李某的家人在了解了事情的始末后,便向该公司索赔140万。
但该公司认为李某到岗不过2小时,而且从事的工作也不是什么重体力活,李某的死因是他自己本身的原因,与工作无关。
况且李某还在试用期,并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140万的赔偿太多了,公司是不会赔偿这么多的。
由于两方在赔偿方面达不到一致,双方陷入了僵持,最终在当地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该公司与李某的家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李某的家人也愿意积极配合公司申请工伤认定的相关手续。
该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就是,经过工伤认定后的赔偿款为90万元,但该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再额外支付5万元补偿给李某的家人。截至目前,上述95万元赔偿款项已足额支付给了李某的家人。
李某在离世时只有32岁,正是当打之年,却突然离世,他的母亲已年近古稀,如今却要白发人送黑发人,这无疑是可悲的,但生活总是要继续下去。
企业虽然没有按照家属要求进行补偿,但也根据要求不仅作出了补偿,还对其进行了补助也算是仁至义尽了。
但是入职两小时,企业来不及为其办理工伤保险,还可以以工伤的名义就进行工伤赔偿认定吗?
首先,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简单来说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人身、经济、组织上的隶属性的关系。
本案中,李某事发时还在试用期,但这并不影响他与该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当然,因此涉及到的赔偿款也不会仅仅因为李某还在试用期便不予赔偿。
我国劳动者保护的相关《刑法》中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到用工之地任职时就应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并非是所谓的“通过试用期后”双方才会建立劳动关系。
其次,认定工伤时需要重点考虑的“三工因素”,即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我国劳动者保护的相关《刑法》中也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身亡并且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的应被判定为工伤。并且劳动者因为工作身亡,其家属可一次性领取到保险金、伤亡补助金。
最后,结合本案中李某的具体情况,李某在上岗的2个小时内便突然晕倒,随后经过现场抢救无效后死亡,其情况完全符合前述“视同工伤”的规定。应当按照相应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
在此,也提醒一下用人单位,在企业的日常用工中,一定要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这不仅仅是对员工个人负责,也是对自己的企业负责。不要为了省一点保险费,将企业和员工置于风险之中,等真出事的时候,这些保费与企业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比起来,那真是九牛一毛。
千万不要“拣了芝麻,丢了西瓜”。
如今的时代背景下,人们离开家乡外出务工的情况很常见,一年到头也回不了几趟家,即便勉强回去了也只是匆匆几天,但是大家一定要记住,家中始终有人在牵挂着你。
虽然平时的工作可能会很忙,但是也要照顾好自己,要定期做体检,毕竟身体健康是第一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