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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宣判,收回“被荒芜”的山林权

法律人2023-06-04 19:55:320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是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资产。依法规范集体所有的林地及林地上的林木对外承包经营,有利于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开发、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带动村民就近就业。

但如果承包方承包林地后,既未按合同约定积极进行开发利用,也未按约定交纳承包费,该如何保护村集体利益呢?

近日,蕲春法院高效审结一起林业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依法保护了村集体的合法权益。

2007年1月29日,蕲春县大同镇葛山村村民委员会与某林业公司签订《荒山承包经营合同》,将该村4110亩林地发包给林业公司,用于中药材、用材林、经济林等林业项目的综合开发,承包经营期50年。

合同签订后,该林业公司仅支付了第一期应交的3年承包费。此后未再支付任何费用,也未对承包山林进行任何开发利用。

双方于2017年经协商后签订了《终止荒山承包经营合同书》,该林业公司自愿放弃原承包经营权,将林权证在林业部门变更退还葛山村。但该合同签订后,该林业公司仅将其林权证交给葛山村,一直未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葛山村遂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宋卫东仔细研读案卷,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到葛山村为本县边远山村,集体经济基础较为薄弱,为改变现状,该村目前正在进行招商引资项目,需要收回林地承包权,解决村民就业和村集体经济发展问题。

宋卫东认为该案应当快审快结,以保障该村项目的顺利进行,在开庭审理后依法当庭裁判,确认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被告某林业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办理林权证注销登记手续。

案件宣判后,大同镇党委对本案的审理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认为这起案件快立快审快结,既维护了村集体的经济利益,又快又好地解决了乡村振兴的难题。葛山村依法收回林权,后期通过第三方发展光伏项目,充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有效助力葛山村集体经济高效发展。

(通讯员:陈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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