吓人!家门口连续3年总传来“荒山野鬼”的怪声,没想到竟是因为……
广州普法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
邻里街坊之间的相处
一般都是以和为贵

可是近年来
家住广州市海珠区的王先生一家
跟邻居的相处却不怎么和谐
……

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学习
却遭受邻居的噪声烦扰
尤其当这个噪声诡异惊悚
更加令人抓狂不已
不久前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发出
全省首份噪声环境侵权诉前禁止令
保障了王先生一家
在疫情期间居家生活的安宁

古怪声音持续播放
左邻右舍不胜其烦
王先生一家自2018年12月起,发现其居住的302房中有古怪的吼叫声,内容为“荒山野鬼”,该声音每天8时45分至12时、15时30分至22时不间断重复。经调查,前述声音来自102房,制造噪声是102房李先生与其他邻居产生纠纷引起。
这个噪声引发周围居民投诉,街道办和居委会等多次主持调解,但由于噪声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李先生参与调解后仍继续播放。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广州市全市中小学自4月11日起暂停线下教学,改为线上教学。王先生的女儿现为小学生,需居家线上学习,噪声严重影响学习效果。无奈之下,王先生于2022年4月13日向海珠区人民法院提交诉前禁止令申请,要求李先生停止制造噪声。

气难消、法难容
依法作出禁止令
收到申请后
海珠区人民法院
生态城人民法庭的法官董广绪
前往现场调查时发现
102房现无人居住
但仍在固定时间持续播放
“荒山野鬼”等内容的录音
遂试图联系李先生
但无法取得联系
经海珠区生态环境局监测:
该声音在申请人302房内为36分贝,但可清晰听到;在202房内为46分贝;在101房内为57分贝。由于该噪声并未达到噪声限值——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的标准,故相关执法部门无法予以处罚。


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噪声已严重影响王先生及其家人的宁静生活及小孩的日常学习,如不及时制止,将使王先生及其家人宁静生活的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据此,海珠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于4月14日作出裁定,支持了王先生的申请,并发出禁止令要求被申请人李先生不得通过播放“荒山野鬼”录音等方式制造噪声扰民。
拆噪声设备主动履行
诉衷肠另有隐情
禁止令作出后,在经办法官不懈尝试下,终于拨通了李先生的电话。李先生在电话中承认噪声系其播放,并表示愿意停止制造噪声。
4月15日上午,李先生在现场签收民事裁定书及禁止令,并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拆除录音播放设备,删除“荒山野鬼”录音文件,并承诺不会再制造噪声扰民。

据经办法官询问了解,李先生称其也不想影响周围邻居,但其与101房赵先生的矛盾实在太大,赵先生在门前公共用地上搭建雨棚,严重影响了102房的通风采光。
赵先生则坚持认为门前土地归其所有,其有权决定如何使用,且其搭建雨棚是因为李先生安装的摄像头对着102房大门,侵犯其隐私。双方僵持不下,经过街道、居委等多次调解,均无法达成协议。

由于矛盾进一步激化,为了让赵先生难受,李先生不惜搬离102房,并在房内卫生间对着墙面安装录音播放装备,以手提电脑设定录音播放和停止的时间,每天固定时间重复播放“荒山野鬼”录音。
令李先生意想不到的是,赵先生听力很差,噪声没有影响到赵先生,反而殃及了其他邻居。
耐心调解促和解
邻里关系重归和谐
了解到前述情况后,经办法官立即现场组织李先生、赵先生调解,经过法官和调解员长达两个多小时的劝说和辩法析理,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李先生拆除摄像头,赵先生拆除雨棚。

在街道执法队的协助下,赵先生顺利拆除雨棚,李先生也拆除了摄像头。至此,困扰邻里多年的噪声问题得到解决,被申请人背后的矛盾纠纷也得以化解,邻里街坊又重归宁静、和谐的生活环境。

法官说法
此次案件的经办法官董广绪表示,人民群众享有宁静生活的权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声音环境质量等因素紧密相关,居家美好生活离不开“宁静”二字。
2022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禁止令成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力手段。
当前,新冠疫情防控形势还很严峻,人民群众普遍增加了居家时长,王先生的女儿作为小学生,要居家线上学习,宁静的生活环境弥足可贵。而李先生故意以播放录音的方式持续制造非正常社会生活产生的噪声,且录音内容为“荒山野鬼”等,语调形式低沉,容易造成邻居恐惧,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尽管噪声并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但对于被申请人故意制造噪声的行为,审查禁止令申请是否符合条件不囿于是否超过噪声排放的标准,而应以申请人的宁静生活有无受到影响为标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董广绪同时提醒,在处理邻里关系时,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各方应按照团结友善、共克时艰的原则,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共同促进社会和谐。如果纠纷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尝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不能滥用私力救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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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普法综合自广东普法、广州日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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