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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因“冰墩墩”获刑一年!这份使用规范发布→

法律人2023-06-05 17:41:180

广州普法

这些天,有关冬奥“顶流”——“冰墩墩”的消息频频刷屏。在众多喜爱投来的同时,“野生冰墩墩”的侵权问题也备受关注。普法君之前也给大家发过不少的相关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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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墩墩”系列回顾】

1、“冰墩墩”火了!自己制作一个,侵权吗?当心这种骗局……

2、速领!你的专属“冰墩墩”微信头像!同时也请警惕……

3、“谷爱凌”商标被注册,连“冰墩墩”“雪容融”也被盯上了……专家有话说

4、重要提醒!这种表情包千万别乱发!

01

“冰墩墩”火了,

哪些行为算侵权?

官方回应来了!

2月14日,2022北京新闻中心召开专场新闻发布会,重点介绍全面加强冬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总体情况。

会上,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汤兆志介绍,近期,北京快侦、快诉、快判一起制售盗版冬奥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玩偶案,犯罪嫌疑人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成为全国首例侵犯北京冬奥吉祥物形象著作权刑事案件。

怎样使用“冰墩墩”“雪容融”等吉祥物形象才是合法的,如果出现侵权行为将如何处罚?

汤兆志表示,除法律特别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其他未经许可的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如商家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玩具、玩偶,或者将其用于服装等周边衍生产品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损害公共利益的,将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会追究刑事责任。

02

“冰墩墩”使用规范发布

什么情况下“冰墩墩”可以依法合规地使用,需要履行哪些手续,遵守哪些规则?北京冬奥组委帮大家进行了总结。

首先,吉祥物“冰墩墩”是北京冬奥组委的重要财产,北京冬奥组委对“冰墩墩”的形象依法享有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对“冰墩墩”中英文名称还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任何人对“冰墩墩”形象或者名称的使用,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比如,“冰墩墩”的形象作为美术作品,北京冬奥组委的著作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未经北京冬奥组委许可,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该作品,更不得将“冰墩墩”的形象进行歪曲、篡改等不当使用,按照法律规定合理使用的除外。同理,北京冬奥组委对“冰墩墩”的形象和名称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同样受法律保护。对于违法违规使用,北京冬奥组委有权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其次,北京冬奥组委对“冰墩墩”的形象和名称除了享有传统的著作、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以外,还特别享有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对一些重要的奥林匹克元素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是我国所特有的,其源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也体现了我国对奥林匹克规则的尊重。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公告总计63项奥林匹克标志。这里既包括可爱的吉祥物“冰墩墩”,也包括奥林匹克五环图案、北京冬奥会会徽等标志。

“冰墩墩”使用规范明确

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

可以分为商业非商业两种情况

商业使用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和名称属于我国法律法规确定的奥林匹克标志,未获北京冬奥组委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称。

目前,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和北京冬奥会官方合作伙伴和官方赞助商可以依法商业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称。

此外,北京冬奥会特许经营生产商和零售商可以依据北京冬奥会特许经营计划生产和销售“冰墩墩”形象和名称的特许商品。

非商业使用

机关法人、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非商业使用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但须登录北京冬奥组委官方网站,按要求填报材料,进行申请。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解释:“商业性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冰墩墩’‘雪容融’标志,比如将‘冰墩墩’印在衣服上,并进行销售。非商业性使用,则不含营利目的,如在政府部门举办且没有具体企业承办的论坛上使用‘冰墩墩’‘雪容融’标志,则属于该类情形。”

03

关于“冰墩墩”的更多问答

把“冰墩墩”形象设计成美甲图案为顾客制作,可以吗?

“冰墩墩”集结了创作者独创性的智慧,具有艺术美感,应属于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北京冬奥组委)享有复制权,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不能以复印、拓印等方式将冰墩墩形象制作成一份或多份。

美甲图案造型虽然仅是一个平面的“冰墩墩”形象,但依然是对立体的“冰墩墩”造型、设计、布局、结构等进行的再次复制。因此,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用“冰墩墩”形象设计成美甲图案、定制化的logo等均属于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属于侵权行为。

我拥有一套“冰墩墩”,朋友羡慕不已,想租回去玩儿一阵。我出租给他,违法吗?

虽然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发行权、出租权,但“冰墩墩”已经在市场进行销售,发行权已经行使完毕;同时,“冰墩墩”作为一项美术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租权保护作品对象,出租“冰墩墩”的行为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范围。

因此,作为“冰墩墩”的合法持有者,在不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下可以以多样的形式自由出售、出租“冰墩墩”。因此,出租“冰墩墩”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将“冰墩墩”改编成漫画形象、表情包,甚至丑化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呀?

利用“冰墩墩”的形象、设计元素进行漫画、表情包等创作,并将创作的漫画、表情包进行发表、利用,该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虽然创作者进行大量的改动,仅用了部分“冰墩墩”的元素,但创作基于对“冰墩墩”原有形象、元素和内涵进行的再次创作,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改编权。

同时,如果进行漫画等创作过程中采用滑稽、趣搞、恶搞的方式,表达的意境与原作品不同,导致公众对原作品的评价降低,那么漫画、表情包等的再创作已歪曲、篡改了原作品,还侵害了“冰墩墩”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冰墩墩”形象可爱,吸粉无数。可以把它的形象运用到自己公司制作的广告视频里吗?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摄制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或者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以及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将“冰墩墩”形象摄制成视频,并制作成广告,不仅侵犯了“冰墩墩”著作权人的摄制权,同时将使用“冰墩墩”形象的广告视频放在电视、网络平台上进行宣传,还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另外,2020年12月,“冰墩墩”已完成了商标注册,因此用“冰墩墩”形象和标志进行营利性广告宣传,还侵犯商标权。

我家宝宝在美术课上临摹了“冰墩墩”形象,并放到自己单位组织的绘画作品比赛中,侵权吗?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在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宝宝在美术课堂上对“冰墩墩”进行临摹、绘画,系对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品进行的临摹行为,以合理的方式和限定的范围进行再使用,不构成侵权。在单位范围内的绘画比赛中使用不会影响原作品的价值和潜在市场,不影响权利人的正常使用。因此,对室外广场、公园的“冰墩墩”形象进行临摹、绘画,并在单位限定范围内参加比赛不会影响“冰墩墩”价值和市场地位,不构成侵权。

买不到“冰墩墩”有点遗憾,于是和理发师约定,让理发师给自己剪一个“冰墩墩”的发型,可以吗?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供个人在限定范围内使用,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不需征得权利人许可。

但如果用于商业目的,或者个人使用的范围超出合理限制,在公众场合使用,则超出合理使用范围,构成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害。

理发师出于商业营利目的对“冰墩墩”形象进行复制,且将“冰墩墩”形象雕刻在人的头顶上必然会出现在公众场合,超出在家庭和特定范围的使用。因此,理发师对顾客理“冰墩墩发型”的行为构成对“冰墩墩”著作权人的权利侵害。

法官提示

“冰墩墩”不仅是艺术品、商标,同时作为北京冬季奥运会的吉祥物,除了著作权法、商标法的保护外,还受《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特别法的保护。

因此,未经北京冬奥组委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称,传播和销售“冰墩墩”衍生品,同时也不得将“冰墩墩”形象作为图案组成部分进行二次创作、使用。

但是,将“冰墩墩”形象进行编制或者雕刻在自己个人物品中供自己使用、欣赏,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这样使用“冰墩墩”

不违法!

北京冬奥会官方网站

推出了“冬奥头像换换换”活动

给大家与“冰墩墩”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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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普法综合自人民法院报、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山东高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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