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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赔?老人跳广场舞猝死,家属向组织者索赔60万,法院判了

法律人2023-05-03 18:30:040

要不要赔?老人跳广场舞猝死,家属向组织者索赔60万,法院最后做出了怎样的判决?

武汉的杨女士热爱跳舞,退休后经常和小区里的大妈、大爷们一起跳广场舞。

久而久之,杨女士成为了广场舞的领队,还建了专门的微信群来沟通跳广场舞的日程安排。

70岁的张大爷是新加入广场舞团队的一员。2022年1月的某一天,杨女士在微信群里发布了表演的消息。

“明天拟进行舞龙表演排练,有空的各位可自行前往。”

第二天,群里成员按照约定前往,练习舞龙。张大爷也自愿前往指定地点进行排练。

上午八点半左右,练习完第一轮在旁边休息的张大爷突然失去意识,陷入昏迷。大家怎么叫都叫不醒。

周围的人连忙对张大爷采取了一系列急救措施,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杨女士回忆道:“他倒了之后就打120,120没来之前就在路过医生的帮助下,第一做人工呼吸,第二就是做人工按压。”

上午九点左右,救护车将大爷送去医院,杨女士也一同随救护车前往医院。

到医院后,张大爷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认为张大爷的死因是心源性猝死。

事发半个月后,张大爷的家属仍无法接受张大爷去世的事实,要讨一个说法,遂一纸诉状将杨女士告至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张大爷的家属认为杨女士是此次广场舞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应对张大爷的死亡负责。

他们在庭审中提出的主张是张大爷在倒地后,杨女士发现这样的情况没有拨打急救电话,第一时间采取了遮挡的方式,脱掉了张先生身上的舞龙服,才造成这样的后果的,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但根据其他目击群众的证言,杨女士已尽到了积极救助的义务,不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还进行了人工呼吸。

最后,硚口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在张大爷家属看来,此次案件是杨女士的责任。而在笔者看来,杨女士并没有责任,杨女士遇到这样的紧急情况下并没有一走了之,已经是仁至义尽了,张大爷的家人却还想捞到一些好处,这实在不可取。

那法律上要怎么看待这件事儿呢?张大爷的死究竟赖谁呢?

要赖就赖他自己吧。张大爷的离世和杨女士没有直接关系,又没人推他打他,他的病也不是其他人导致的,而是本身固有的,和别人没关系。

张大爷自己年事已高,还来参加这种活动,他的家人也是,放心地让老头出来跳舞,出了危险还想赖别人,也太不负责任了。所以张大爷和他的家人应该负主要责任。

《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他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在本案中,张大爷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他是自愿参加广场舞培训,也已预见到了跳广场舞可能带来的风险。其他人不用对他的死亡结果负责。

同时,杨女士虽然是业余文娱活动的组织者,但是按照一般人的知识水平,根本无法预见到张先生可能会突发心脏疾病,事后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杨女士没有对张先生进行合理的救助。

所以可以认定杨女士对死亡后果的发生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

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这一判决书是公正的,为社会大多数人所接受。

如果法院判决组织者对参加活动者的意外死亡负责,则会大大打击群众性文娱活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

随着人民物质水平的提高,老年人在退休后进行文体活动的种类也越来越多。相应的,老年人面对的潜在风险也在升高。

不论是跳广场舞,或者是打太极,亦或者钓鱼,只要是适合自己并能够长期坚持下去的就是最好的锻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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