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能否构成强奸罪?
广州普法
丈夫能否成为
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
换句话说
丈夫违背妻子意志
采取暴力手段
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
能否构成强奸罪?
有人可能会认为
他们是夫妻
这是他们自己的事
不可能是犯罪!
下面我们来看看
法院是怎么判决的?
案件回顾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王某于2021年4月22日向磁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021年4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到王某母亲家向王某索要户口本,并趁机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因王某反抗且王某处于月经期,被告人赵某强奸未遂。
丈夫强奸妻子?主审法官表示其从未审理过这样的强奸案子,本着对案件负责的态度,主审法官详细地审阅了卷宗,该案中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且王某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婚姻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赵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但该案不同于普通的强奸案子,考虑到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婚后育有两个子女,孩子年龄尚小,如何把对孩子的伤害降低到最小,也是审理该案时需要考虑的。
主审法官通过询问被害人王某,得知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被告人赵某长期酒后的家暴行为,两人婚姻已无持续可能,但被害人王某表示,二人毕竟曾为夫妻,并育有两个子女,也为两个子女着想,其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并提交了谅解书,二人的民事案件也已调解离婚。
法院审理
该案中被告人赵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通过庭审,被告人赵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是犯罪,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
由于被告人赵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未成,属未遂,比照既遂依法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当时喝了点酒,也没意识到这是犯罪,通过张法官的释法明理,我已经认识到了错误,一定改过自新”。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服判,表示不上诉。
法官说法
强奸罪的客体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性自主权。妻子首先是具有自由人格的人,然后才是负有特别义务的配偶,结婚证书不是丈夫强奸妻子的许可证。
我国刑法并未把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丈夫在非正常或不稳定的婚姻关系中,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依然构成强奸罪。
法官总结了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视为丈夫的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
1、妻子已经提出离婚并进入法律程序,包括调解程序,这时丈夫使用暴力强行和妻子发生关系的,可以构成强奸罪。
2、丈夫教唆或者帮助其他男子强奸自己妻子的,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案件延伸
在刚过去的11月25日
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
我们都痛恨家暴行为
但对于家暴
你可能有认识误区
普法君需要指出的是
家暴行为不止是拳打脚踢
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了侵害行为既包括身体,也包括精神。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目前
一些情感操控、言语暴力等
精神暴力行为
仍很难用法律予以约束
即使是法律明确界定的
精神侵害行为
因其手段不着痕迹
受害者也很难举证维权
如果不幸遭遇精神暴力
该怎么寻求帮助?
请牢记这份小贴士
↓↓↓
1、遭受辱骂、胁迫时,可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2、及时向妇联、公安、居委会寻求帮助,请求上述单位做笔录;
3、遭受精神暴力并发现精神、心理出现问题时,及时去医院进行诊断、治疗;
4、及时将遭遇告知亲戚、朋友,寻求帮助,他们后续也可以作为证人作证。
拒绝沉默
勇敢对家暴说不
来源:广州普法综合自央视新闻、中国普法、山东高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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