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瞒着妻子买房并登记在情人名下,却被情人赶出房子?律师:有权要回!
广州普法
很多人认为
买房是婚姻的基本保障
但是房产的归属问题
却一直是个难题
……

案情回顾
当事人在90年代与原配妻子登记结婚,但属于典型的“包办婚姻”。
双方婚后的第10年,男方工作的工厂里来了一位娇俏漂亮的员工小玲(化名),你来我往之下,男方便与小玲产生了婚外情,后续还发展至同居关系。
同居生活后的第二年,二人便生育了一个儿子。期间,男方考虑到以后要与小玲登记结婚,组建新的家庭,便购置了一套房产,为了不让原配妻子知悉该套房产的存在,遂将房屋登记在小玲名下。

同居生活后的第三年,男方便与原配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在与原配妻子离婚后,男方便多次向小玲求婚,但小玲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脱,不愿意与男方登记结婚。
某日,男方发生了意外车祸,在治疗过程中遭遇医疗事故,导致男方身体残疾,体力大不如前,精神状态也欠佳,因此小玲便对男方诸多嫌弃。
即使男方多次送花、送汤表达爱意,小玲也还是不接受,甚至对男方破口大骂。小玲还找来了自己的母亲,联合将男方赶出家门,不让男方住在当初购置的房子里。

几番沟通协调之下,小玲还是不愿意和好,更加不愿意登记结婚,男方愤而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双方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
庭审期间,法官询问将房产登记在小玲名下的原因,男方坦言,当初确是为了不让原配妻子分割这套房产而登记在小玲名下,小玲也确认该房产所有出资款项均是由男方出资,但她认为是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经营公司所赚取的收入,并非男方个人出资。

网友热议

有网友表示,在利益面前,人性都是自私的……

也有网友怀疑此案的真实性……

本期《说法》邀请到
蔡志强律师
从法律的角度
分析本案件


情景演绎
(以下均为设计对白↓)

男主持人:当初你说等我离婚就跟我结婚,我才把房子登记在你名下的,现在我离婚了,你又不肯跟我结婚,你到底是什么意思?
女主持人:别说得那么好听,你是怕你老婆知道,才借我的名义买房,现在我还年轻,不想那么早结婚,不行吗?
男主持人:以前我健康的时候,你说爱我,现在我出车祸残废了,你就嫌弃我,想赶我走?你别忘了,这房子可是我花钱买的!
女主持人:房子登记在我名下,就是我的!
蔡志强律师:小姑娘,还真不是你说的这样!这房子是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只是怕妻子知道才登记在你名下,属于“借名买房”行为。
即便房子登记在你名下,他跟前妻都有权要回这套房产,到头来你可能还会面临人财两空的局面!所以,不要企图用这种不切实际的方式,获取不属于你的东西,要学会脚踏实地!
而男方对婚姻不忠、对家庭不忠、对爱情不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恶意转移、隐匿财产,更是为法理所不容!

法律延伸

从法律层面来说,男方当时与前妻还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玲与男方的非法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男方充分举证,小玲完全承认争议房产是由男方出资,且不存在说男方赠与的情况下,法院是有很大可能将争议房产判归男方和前妻所有的。所以,主审法官当庭要求追加原配妻子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小玲及其代理人对男方嗤之以鼻,大举道德的高旗,指责男方不负责任。即使男方当年与小玲是存在婚外情关系,对不起原配妻子,但小玲也是破坏别人家庭的第三者,站在法律层面来说,是不享有任何财产权益。
即使是普通的同居关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也是按一般共有处理。一般共有的情况下,小玲与男方并没有登记结婚,即不存在家庭关系,只能认定为按份共有。认定为按份共有的话,双方此前没有对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份额做出任何约定的情况下,则只能按照出资比例确定份额。

这样分析来看,在本案中,小玲作为第三者,确实对房产没有任何出资,则最终结果就是争议房产归男方与原配妻子所有,至于男方与原配妻子之间如何分配,那就属于男方与原配妻子之间的问题了。
小玲作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即使生育了私生子女,第三者本人也不能要求分割男方与原配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财产,甚至在原配与男方离婚后,若第三者没有与男方登记结婚,则同居期间的所得,如果自己不能证明有贡献或出资,也是分不到一分钱的。
本案诉讼过程中,男方与小玲在本案中都明确承认确实存在同居生活的事实,则还有可能涉嫌重婚罪,面临牢狱之灾。另外,关于私生子女的抚养费用,则可以另案起诉,要求男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对于此案,
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案例及素材来源:广州律师王幼柏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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