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拍下女同事裸照,竟以此要挟与其发生多次性关系……检察院:以强奸罪提起公诉!
广州普法
男上司性侵、骚扰、猥亵女下属的新闻时有发生,但是今天这个案例,却是在这种事情发生了33次之后,女子才报警的……
案情回顾
近日,广东珠海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则起诉书。
黎某是广东茂名人,住在广东珠海斗门区,为一家公司某部门的一名工程主管。2017年2月,黄某某入职黎某所在的公司,与黎某成为同事关系,两人在工作中常有联系。根据起诉书,黄某某也租住在斗门区。
2019年12月某日,两人在黄某某的出租屋内发生争执,黎某强行脱掉黄某某衣服拍摄裸照,还想强行发生性关系。此后,黎某通过各种方式,多次向黄某某发送威胁信息,以向黄某某同事、朋友公开其裸照为由威胁,要求黄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
自2020年4月9日至2021年3月4日,在黄某某出租屋中,黎某强行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33次。因强奸嫌疑,2021年3月8日,黎某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4月14日,因涉嫌强奸罪,黎某经批准被逮捕。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黎某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黎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其他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事在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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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认为判刑过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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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通过广州普法抖音号短视频的演绎,也引发了很多网友的关注。本期《说法》就邀请到翟春歌律师为我们分析此案件。
剧情演绎
(以下均为设计对白)
男主持人:(指着手机)记得今晚……
女主持人:我都要结婚了。
男主持人:那是你的事不是我的事。
女主持人:你不要再碰我了,这已经是第34次了!你再拿这个胁迫我,我就要报警了!
男主持人:呵呵,如果你一开始告我了,我也就认了,但你也说了,都三十多次了,后面发生的事情不是你情我愿?谁相信啊?
女主持人:后面发生的你不承认,但你认了前面的我就告你前面的!
男主持人:笑话!你说告就告?你问问谁会相信是强奸!
翟律师:
当然能告!只要能证明是你违背了她的意志,强行与她发生关系,她就能告你。精神侵害也算强迫手段。如果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损害结果,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案例及素材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等
《说法》栏目由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普法办、广州市律师协会、广州市广播电视台法治频道联合推出。近日推出“民法典”系列特别专题,各位网友如有相关的法律问题需咨询,点击“广州司法问律师”24小时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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