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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被曝性侵?强制猥亵罪VS强奸罪,有何区别?

法律人2023-06-06 22:13:591

广州普法

8月24日

网友“小艺”(肖某)发文称

她曾遭湖南卫视主持人钱某强奸

当晚

上海长宁警方发布通报称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

钱某存在强奸犯罪事实

肖某如有其他新增涉案证据

可向警方提供

警方将依法开展调查

图源:警民直通车_长宁微博

究竟真相如何

尚需调查

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

同样

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

不久前

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

就对犯罪嫌疑人吴某凡

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

图源:朝阳检察微博截图

性侵害案件屡屡爆出

引发广大群众热议

那么

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

究竟有何区别?

戳下图

在司法审判中

证据

是法官查明事实的必然依据

然而

无论是强制猥亵

还是强奸犯罪

通常都发生在较私密的场所

在无第三方在场证明的情况下

仅凭被害人陈述

难以认定案发事实

那么

有哪些证据可以认定强奸?

又是如何认定强奸罪?

遭受侵害该怎么办?

认定强奸的证据

实时发生的案件,及早报案。公安机关会搜集、勘验、固定、审查证据。

既往发生的案件,要向公安机关提供真实、详尽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强奸罪的认定就是违背妇女意志,应当围绕这个问题寻找证据,因为案情不一样,证据也不一样,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强奸罪的认定

01

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就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废止)第三条就此作出了说明:“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02

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表示,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强奸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目前,一般强奸案处理中,以是否奸入作为强奸妇女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03

丈夫强奸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著名刑法学者张明楷在《刑法学》里提到:

不可否认的是,现行刑法第236条的表述,并没有明文将强奸妻子的行为排除在强奸罪之外,可以肯定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后,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必然成立强奸罪。但在当下,一概承认所谓婚内强奸或许还为时尚早,需要区别对待。

第一,在婚姻关系正常持续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不应认定为强奸罪。首先,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已婚妇女的性自主权的最核心内容是不与丈夫以外的男子性交和不公开性交,丈夫使用强制手段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虽然不具有正当性,但没有侵害妻子的性自主权的核心内容。在此基础上考虑到双方的婚姻关系,丈夫行为的违法性就明显降低,不应对丈夫以强奸罪论处。事实上,在通常情况下,丈夫也没有犯强奸罪的故意。

其次,鉴于包办婚姻以及夫妻在家庭中地位不平等的现象,至今还在一些地区严重存在,以致丈夫不顾妻子的意图而强行与之性交的现象还较多,如果一概以强奸罪论处,则不符合我国当前的社会状况。

最后,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严重犯罪,而且属于非亲告罪,对强奸罪还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如果将婚姻关系正常持续期间的所谓婚内强奸认定为强奸罪,势必带来诸多不利后果与消极影响。

所以,该书倾向于认为,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或者分居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也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少数涉及虐待、伤害,达到犯罪程度,妻子告诉或者自诉的,可按虐待罪、故意伤害罪论处,不必认定为强奸罪。

04

“强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

“强奸”男性目前在我国尚不构成强奸罪,在司法实务中,根据具体情况,男性遭性侵的案例多以强制猥亵罪或故意伤害罪入刑。如果是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按照我国现行的规定,并不会认定为强奸罪,因为主体不符合强奸罪的要求。

普法君衷心希望

以下这份指引

永远都派不上用场

↓ ↓ ↓

面对性侵害

请大胆发声

只有勇敢拿起法律武器

坚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才是最好的回击

来源:北京大兴法院、法律快车、广东健康、朝阳检察、12309中国检察网 、警民直通车_长宁微博、新京报、长沙律协、南方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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