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十二) | 疫情防控非儿戏,造谣传谣将坐牢!
广州普法
01.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5日,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在工作中发现:一男子在网络上发布一则内容为“新会发现一例病毒感染,新闻发布会说是澳门传入”的不实信息,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民警迅速行动,在三江镇一出租屋将嫌疑人黄某清(男,34岁,广东高州市人)抓获并带回派出所调查。
经审查,黄某清对其编造传播涉疫不实信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其供述当天因道听途说新会区出现密切接触者,便在网上传播涉疫不实信息。
黄某清的行为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新会分局依法对黄某清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黄某清为何会被处以行政处罚?
造谣者、传谣者还将面临什么法律责任?
02.
律师解答
范俊平(广州市律协村居委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法条链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传播不实信息。本案黄某清编造传播涉疫不实信息的行为已经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因此,新会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结合黄某清的违法情节,对黄某清处以行政拘留10天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之规定,如行为人造谣、传谣,情节严重者将被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21年6月13日,广州市荔湾区的梁某就因故意散布谣言被荔湾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律师提示
新冠疫情防控虽已进入常态化阶段,但与新冠疫情相关的任何信息,依旧时刻牵动着大家敏感的神经。与疫情相关的谣言,都极可能基于网络传播的速度与广度在短时间内严重影响公共秩序。
我国要继续在新冠疫情下保证社会的安定、有序、繁荣,离不开每个公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的共同努力。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通过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及相关人员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普法办
欢迎关注“广州普法”视频号
温馨提示:如果本公号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誉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本公号联系,本公号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安排处理。请致电:020—81165090。
分享收藏点赞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