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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多人持刀围殴,少年反杀1人被判10年……检察院抗诉:量刑畸重!

法律人2023-06-06 23:06:000

广州普法

2020年5月8日凌晨,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男子王某锋纠集另外多名男子,持刀强行闯入当地一家宾馆房间,围殴16岁少年吴某。吴某情急之下持刀反击,造成1名男子死亡、2人受伤。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2021年5月,安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及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对该判决提起抗诉,认为法院判决存在量刑错误,量刑畸重、使用刑罚明显不当。

吴某的母亲吴女士认为,儿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后,吴某一方立即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的二审将于8月31日举行。

判决书

多人持刀夜闯宾馆

围殴一少年

1人被反杀2人受伤

案情回顾

19岁男子王某锋,在某宾馆附近遇到女孩刘怡(化名)等人,单独邀请她外出被拒绝。随后,王某锋在宾馆4楼听到刘怡在410房内说话,仍想约她出去玩,便与另外两名同伴敲了410房的门。

16岁的吴某打开房门后,告诉王某锋敲错了门,王某锋感觉吴某的语气不好并瞪了自己,欲向其“找回面子”。于是,他打电话邀请朋友朱某前来帮忙。

不久,王某锋和朱某等同伴拿着一把匕首和一把柴刀,再次敲410房门。这次,房内的人没有开门。敲门未果,王某锋到宾馆前台拿了总卡,打开了410房间的门。

王某锋一行5人进入房间后,与吴某发生了争吵,并叫其喊人过来。其间,王某锋又打电话叫来罗某等3名同伴帮忙。

当罗某等3名同伴进入房间后,王某锋一方率先拿拖鞋扔向吴某的头部,罗某和另外3人开始殴打吴某。打斗中,吴某拿出削水果的折叠刀,捅刺殴打自己的人。混乱中,罗某的腹部受伤,朱某的肩部受伤,李某的腹部、手部受伤。

当日凌晨2时30分,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朱某的伤情后经鉴定为轻微伤。事后,吴某的家属和罗某的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20万元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吴某一审获刑10年

检察院抗诉量刑畸重

案发后,吴某被安福县公安局刑拘,2020年5月21日被批捕,被关押在安福县看守所。

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提起公诉的安福县检察院认为吴某系防卫过当,吴某的律师则认为吴某是正当防卫。

安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捅刺罗某等人的行为属于为了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当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1人死亡、2人轻微伤的重大损害,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2021年5月31日,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决: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检察院抗诉书

2021年6月8日,安福县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判决提起抗诉。抗诉书显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存在量刑错误,导致量刑畸重、使用刑罚不当。

检察院认为

吴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1人死亡、2人轻微伤的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但吴某犯罪时未满18岁,属于未成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上述情况属于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属于量刑畸重。对于聚众斗殴罪,吴某也存在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量刑也畸重。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未能体现吴某具有的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轻罪重判,使用刑罚明显不当。

家人认为吴某是正当防卫

二审即将进行

2021年8月21日,吴某的母亲吴女士称,事发当天,儿子应朋友邀请到宾馆里去玩,和发生冲突的这些人根本就不认识。吴女士还称,事发时,对方多人围殴她的儿子,他被打得实在受不了时才拿出刀子捅刺对方,他也没想过故意刺到对方的要害部位。

“案发后,他第一次见到我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问我对方有没有事?听到我说死人了之后,他立即就哭了,哭得很伤心。他当时只是想去吓唬对方,没想过去伤害谁。”吴女士表示,冲突的一方是多名持有刀具的成年人,她的儿子是一名16岁的未成年人,在被多人围殴的时候,儿子的行为完全是正当防卫,不构成防卫过当。

吴某的二审代理律师杨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面对不法侵害时,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结合本案,一个未成年人在面对多名成年人持刀威胁及多人殴打的情况下,苛求他采取和对方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予以回应,过于苛刻和不符合实际。吴某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完全属于正当防卫。

此案经媒体报道后

在网上引发热议

不少网友

对本案的量刑表示不解:

为何多人围殴一人的情况下

吴某做出的反抗

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刑法学专家、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吴允锋表示,他个人认为该案件中吴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该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吴允锋认为本案中,吴某面对多人上门挑衅甚至围殴,考虑本案案发的起因、时间、地点、人数对比,以及王某等人所持的凶器等具体情境,难看出王某等人行为的不法侵害性非常明显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上海律协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思维也认为吴某的行为应属正当防卫

他指出,构成正当防卫需满足四个要件: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防卫。

“本案中,男孩反杀的行为满足正当防卫的四个要件。”王思维表示,首先发生了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即王某纠集多名成年人强行闯入房间围殴未成年男孩;其次男孩反杀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据男孩供述,事发时,王某等人持长匕首与焊接了钢管的柴刀闯入房间,僵持过程中,王某随行人员中有人拿拖鞋扔到其头上,还有人将其打倒在床上,随即男孩才拿起刀捅人,可以认定为男孩反杀时王某等人对男孩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再者,男孩反杀的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人身权利免受王某等人的不法侵害。王某等人一直对男孩的要害部位进行攻击,据男孩的母亲表示,如果男孩不反抗,可能被王某等人打死砍死。因此,男孩是为了自卫和防身。最后,男孩的连续捅刺行为对象是王某等人,而非在场的没有对其造成侵害的其他人。

吴允锋进一步补充

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凶”:

(1)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

(2)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由此可见,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

“本案中王某等人的行为其实已基本符合‘行凶’的规范要求,行为人吴某此时的反击行为,即使造成一定伤亡后果,亦符合《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仍旧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那么,在实践中,

一般判断防卫过当的依据是什么?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构成防卫过当,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吴允锋表示,本案司法机关之所以认定行为人吴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应该是认为该防卫行为已经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由于本案确实造成了一死两伤的后果,因此,重大损害这一条件已经具备,需要讨论的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吴允锋认为结合上述意见的规定和内含的精神实质,要说吴某的行为已经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仅与当时的客观情境不符,也与当下积极鼓励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核心价值观不符。

本案案发时,吴某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岁,安福县检察院在抗诉时指出,吴某犯罪时属于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此,王思维和吴允锋均表示,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构成犯罪,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不容忽视的另一点在于

王某等人敲门无果后

是从宾馆前台拿了房卡进入房间

那么,

涉案宾馆是否该承担责任呢?

吴允锋认为,从原则上来说,酒店不应该给入住人以外的其他人办理房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宾馆未尽审核义务,为第三人办理房卡,无疑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王思维也指出,法院认定男孩构成聚众斗殴罪也有待商榷。“本案男孩虽然叫了人,但是来的人还在路上,涉案行为发生时其实是一对多的状态,《刑法》将聚众斗殴罪纳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章节中,是因为该罪的突出特点是扰乱了公共秩序,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说,聚众斗殴罪是指双方纠集多人相互殴打、厮打的行为。”他认为,在该罪的适用中,不能用对方人数达到“聚众”的标准来评价己方的罪责。

对于该案,你怎么看?

来留言区聊聊吧!

来源:广州普法综合自中国普法、上海法治报、极目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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