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广东一女子在商场试衣,突然发现试衣间竟然多了“一双眼睛”……
看中一件衣服
买单之前总免不了先去试一试
毕竟要试过
才知道合不合适嘛~
日前
深圳市民张女士(化名)就发现
自己在试衣服的时候
试衣间里仿佛
有“一双眼睛”在盯着她……
近日
张女士在深圳南山区
茂业百货四楼
一家服装店试衣间
结束试穿后
发现试衣间上方有一处摄像头
张女士意识到
眼前这玩意
可能把自己偷拍了
随后,她向店长提出
要查看视频录像
该品牌营销部人士称,只有店主和经理有权限查看这些视频资料。
店长则解释称,摄像头的确是有拍摄功能,但因储存卡存在问题,所以没有存录功能。
门店的相关工作人员则表示,视频由总部监管。
难不成全国各地其他店铺的试衣间都有摄像头?真是细思恐极!这条新闻迅速登上了微博热搜,并引发了网友的热议和各种猜测。
试衣间如此私密的空间居然会被摄像!如此一来,顾客的隐私权保护还从何谈起?
为什么试衣间附近
会有摄像头呢?
在现场,张女士当时使用的试衣间上方没有遮挡物,原来所说的摄像头的位置目前已经被拆卸掉。
虽然不正对着试衣间,但因为摄像头是黑色圆球形状,所以无法确定是否能够拍摄到试衣间内部。
品牌方负责人表示,该摄像头的安装主要出于安保考虑,至于是否能够拍摄到试衣间内部,还要等警方测试调查的结果。“店铺装修时候自己安装,你看别家也有,我们图纸也是商场这边批过的。”
至于其他店铺
是否有安装摄像头的情况
记者看到
各品牌店铺
都有安装监控设施
但安装的位置各不相同
而位于楼层中央服装店的试衣间
几乎都是上不封顶的
虽说商家是为安保考虑
才安装的摄像头
但有受访者表示
不论出于什么原因
监控设施安装在有争议的位置
都无法接受
“逛街(试衣服)我不会查看这些”
“一般靠近试衣间的话
不应该有这种摄像头的存在吧”
到底这种试衣间附近安装摄像头
是否侵权呢?
有律师认为:公共场所监控设施具有必要性,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需要选取平衡角度。
据了解
针对此事
目前深圳南山警方
已经介入调查
事件解析
我国《民法典》第1033条明确规定,对于他人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身体私密部位、私密信息等,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经权利人明确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进入、拍摄或窥视。
没错,顾客试衣服固然是一种合同行为,但需要指出的是:隐私权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对方明确许可,店方在合同行为中侵犯了顾客的隐私权,一样要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我们也不难设想,如果店方事先告知试衣间有摄像头,还会有顾客愿意进去试衣服吗?所以,即使从合同法的角度说,这种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也是欠缺合法性的。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事件思考
门店这种“批量”拍摄他人换衣服的行为,其程度有可能已经够得上治安案件了。另外,这些视频资料店方会保存多久?有无泄漏风险?如何责令其彻底删除?这些也都是非常值得关注和需要监督的问题。
但问题似乎还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试衣间安装摄像头,到底有没有侵犯到顾客的隐私权?从店方人员的回应分析,这个在专业人士乃至普通人看来也许不成问题的问题,店方有可能还存在疑问。
事实上,包括深圳市在内,近年来我国多地都在紧锣密鼓地通过加强立法,规范摄像设施使用,全国统一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也在制定之中。
可以设想,在相关行政立法和地方立法健全之后,人们对民法典中“隐私权”的认识将会越加清晰。更重要的是,完备细致的配套立法就像民法典的“腿”,“腿”健全了,法典的实施才会更得力。
普法小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经营者应当合法经营
不要触碰法律的高压线
消费者个人隐私权
不容侵犯!
来源:广州日报、广东公共频道DV现场、安徽普法、检察日报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