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老戏骨直播带货被骂哭!“网络言论暴力”违法吗?来看看律师怎么说……
广州普法
“直播”作为一项娱乐手段
受到很多人的喜爱
在直播间里发弹幕互动
提出疑问收获解答
甚至还能与主播连线对话
这种打破束缚的零距离交流
缩短了主播与观众之间的距离
但与此同时
“随时”可发的弹幕背后
有时也潜藏着“随意”的“炮弹”
无形之中伤害着他人……
近日,一则“老戏骨直播带货被当众骂哭”的新闻刷爆网络,事件的主人公,是有着“老板专业户”“国民父亲”之称的著名演员张晨光。
不少网友看了视频后表示心酸
指责刷这弹幕的人非常没礼貌
不懂得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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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也有人指出
张晨光被指“晚节不保”
是因为他疑似在直播间售卖贴牌白酒
▼
发表评论、留言、弹幕
本是观众的一项言论自由
但“自由”的边界在何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办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诬陷。——《宪法》第38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刑法》第246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典》第995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民法典》第991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民法典》第1024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119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于网络侵权,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
进行了相关规定。
对于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
快来留言区聊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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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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