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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大包天!考生高考期间拍题目上网搜答案,会不会被追究刑责?律师说……

法律人2023-06-07 07:10:580

广州普法

6月8日

“小猿搜题、作弊”相关话题冲上热搜

网传6月7日数学高考有人考场作弊

拍下数学试题上传到小猿搜题

被小猿搜题的老师举报了……

划重点

网传截图显示,上传的数学试卷截图左上角出现了考生名字吴某某与座位号24,上方显示时间为2021年6月7日15时46分此时离高考数学结束时间还有1小时14分。

小猿搜题

也在6月8日回应了此事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这一事件

引发众多网友关注

6月8日上午

武汉黄陂教育官方微博

发布了关于考生吴某某

舞弊处理意见的通报

考生将手机藏于手拿薄衣内

高举双手避开安检

6月9日凌晨,据教育部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微言教育通报,6月7日湖北省某高考考生手机作弊事件,为考生开考后用手机拍照发送考题,系考中个人作弊,不存在考前泄题。

黄陂区招考办回应

手机不能带进考场,这是人尽皆知的铁律;但按常理来说,考场一般也会安装手机信号屏蔽器,即便侥幸带入场,手机也是一块“砖头”。在“双重保险”之下,让人瞠目结舌的一幕还是发生了,原因何在?

黄陂区招考办回应此事称,或因5G信号屏蔽出现漏洞,导致该考生能用手机上传考题。

华南理工大学电子与信息学院院长、微电子学院院长薛泉表示,当前,通信技术不断升级,5G信号制式与原有4G制式也不同,旧型号的干扰设备不能完全干扰5G信号,也是可能存在的。

6月8日下午,湖北省无线电管理部门回应媒体表示,已组成专班调查此事,如果确定该考生利用无线电设备发射作弊的话,会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法律怎么说?

目前该同学已被取消

此次考试资格

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那么,这位同学是否可能

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适用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当然包括高考,但对象主要是有组织作弊行为。上海市律协教育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昕律师表示:“涉刑关键看是个人行为还是有组织行为的一环。”

她进一步表示,个人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为主,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属于列举的情节严重行为。”

林昕律师表示,与此同时,监考人员也存在入场安检和监考失职的问题。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岳屾山律师在其微博上发表观点,认为该考生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不大。他称,我们国家对考试作弊涉嫌犯罪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

2、为他人实施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3、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

以上前三种类型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种情况可以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岳屾山表示,从目前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这个考生的行为不涉及以上几种情形,基本可以排除刑事犯罪了,但会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另外,普法君还注意到,依据教育部2012年1月5日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第五条规定,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严肃处理,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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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普法综合自@微言教育、上海法治报、澎湃新闻、@黄陂教育、都市快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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