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如何守卫自己的贞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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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回顾
2014年,北京和上海两地法院同时面临“骗色索赔案”,两案案情完全一致:男主王小二隐瞒结婚事实,以恋爱、结婚为名诱骗女主刘三妹同居。后来事情败露,刘三妹认为王小二侵害了自己的贞操权,遂奋起维权,要求王小二赔偿其精神损害。
同类案由
同类事实
但两地法院的判决截然相反
北京地区法院直接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理由是刘三妹已经成年,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出于自愿与王小二同居,理应自行承担一切后果。也就是说,刘三妹的自主决策和自动承诺构成王小二违法的阻却事由,不能视为侵权。
而上海法院则认为,王小二谎称未婚,以恋爱、结婚为由骗取感情并同居,侵害了刘三妹以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为特定内容的人格权,判令王小二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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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案情相似判决却不同?
为何两地法院的判决会背道而驰?
北京法院并不承认贞操权,只是将同居作为一个客观事实,而该事实的发生是基于刘三妹的自主决策、自动实施,所以不存在侵权,自然也就不存在损害赔偿。
而上海法院却认定贞操权是一种人格权。王小二以隐瞒、欺骗手段导致刘三妹产生错误判断、决策,最终身心受损,自然有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因为50万元赔偿金要求过高,法院酌情减为3万元。
表面上看,两地法院的分歧在于受害人承诺是否构成违法阻却事由,但根本症结还是在于是否承认贞操权。
那什么是贞操权?
贞操权对司法工作有何意义?
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解读。
专家
解读
什么是贞操权?
贞操权有哪些特征?
贞操是什么?就是性纯洁的保有和持守状态。
什么是贞操权?笔者的定义是:自然人维护性纯洁并得请求特定对象保有同等义务的权利。
如此定义,目的是想说明:贞操权既是一种复合性人格权,也是一种排他性身份权。
和其他人格权相比,贞操权的权利构造具体表现为性安全权、性自主权、性自卫权三种权利,任何强制、胁迫的性侵害所涉及的权利呈线性逻辑展开:首先侵害的是人格尊严和自由,其次是身体自主权,再次是身体健康权和精神健康权,最终危及的是名誉权和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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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值得留意的是,性侵害的直接后果就是失贞,除了身体、精神受到伤害外,还可能导致歧视、嘲讽、被污蔑、被另类化、标签化和污名化。
按流行的说法,就是人设崩塌。同时,失贞后还会遭遇无人求婚、订婚后被退婚、结婚后被动离婚等身份利益的消减甚至丧失。
也就是说,除了身体权、健康权,贞操权还涉及很多独立的权利内涵。如果法律不能精准确权,有效保护,刘三妹在被迫失贞后最佳策略就是保持沉默、忍气吞声!
《民法典》对贞操权
有何规定?
民法典虽然实现了人格权独立成编,但并没有明确将贞操权作为具体人格权加以列举。《民法典》第990条第一款规定的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之后还有一个“等”字,这就意味着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如果有需要,可以通过立法解释对“等”后面的具体权利类型进行拓展、扩充。同时,该条第二款特别规定了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即便贞操权难以纳入第一款实现独立,但也属于人格权益,同样受民法典保护。
民法典为什么
不明确列示贞操权?
第一个原因,认知差异。在贞操问题上,一直存在两类不同的价值认知:一种观点认为,贞操和所谓贞节牌坊一样,是封建礼教的阴魂,是对妇女的非人道歧视和压迫;一类观点认为,贞操作为一种道德诉求和法权构造,有利于矫正偏失,维护婚姻的纯洁和家庭的稳定。
我们讲的贞操权,在现代社会,无论王小二还是刘三妹,只要有了特定的身份关系,都享有平等的贞操权。
第二个原因,替代功能。民法典出台前,不少学者都认为,依照《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再加上刑法、行政法的强力保护,贞操权所涉及到的各类问题都有了替代解决方案,没有必要承认独立的贞操权。
贞操权捍卫的
到底是什么?
202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最新一年的统计年鉴显示,2019年中国离婚率上升到3.36‰。80后的离婚潮尚未消退,90后已经后浪推前浪,汹涌而至。
婚姻杀手中,最可怕、最常见、伤害最深的就是出轨。为什么出轨难以遏制?夫妻责任感持续走低,这是事实;但道德已经无力扶持婚姻,法律制度供给不足,违法成本太低,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空虚无聊,出轨;虚荣攀比,劈腿;丈夫敢找外遇,妻子立马还一顶绿帽,离婚不丢人被换算成出轨不丢人,生个孩子像前任,孩子生父是谁一问三不知,玩够了找个老实人成家,这类现象和诉求充斥网络,绝非个案。
写在
最后
需要申明的是,贞操权不是思想奴役,不是遮羞布,假道学,而是一种人类区别于兽类的高级心理需求,是基于契约和信任而产生的人际互动。
它捍卫的不单纯是性的纯洁、自由,还捍卫着婚姻和家庭的荣誉、安宁。
当“过渡钥匙”或“万能钥匙” 打开贞操之锁,释放的情欲不仅粉碎了爱情,也毁灭了家庭。
从这个意义上讲,贞操权不仅是爱的停泊区,也是子女的安全港;不仅是道德的升华,也是灵魂的皈依!
参考资料:
[1]富心振:《上海首例侵犯贞操权案原告获赔3万》,《人民法院报》2014年9月18日.
作者:刘云生(广州市民法典普法宣讲团成员)
作者单位:广州大学法学院
*本文仅为作者个人立场,不代表广州普法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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