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4750

“假离婚”就不限购了?以为能瞒天过海,法院劝你醒醒吧!

法律人2023-06-07 14:28:590

广州普法

导读

楼市火爆却遇限购,面对飞涨的房价,买房,可不是一句心动那么简单。楼市政策接力推送,限购让不少人望而却步,但也有人铤而走险,想通过“假结婚”“假离婚”来获得买房资格,这一波操作,究竟是能钻了制度空子偷着乐,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呢?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假离婚”买房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事主“假离婚”买房后身亡,留下一笔银行贷款无人偿还,那么贷款究竟该由“原配”还,还是“现任”还?上海闵行法院为您开庭断案。

人物关系图

01

没有资格买不了房

打起朋友妻的主意

02

抵押贷款买到房

立刻与“原配”复婚

03

身亡贷款无人还

到底谁该继续还

2017年7月至2019年11月,黄某每月都按时归还房屋贷款。然而2019年12月15日,黄某死亡,此后再也没有人替他继续偿还房屋贷款。S银行便于2020年12月向法院提出金融借款诉讼,并将王某作为第一被告。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查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围绕争议焦点做出了这样的认定和判决:

1

“假结婚”也要承担婚内夫妻共同债务吗?

需要!

2

经公证的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能否免除另一方的还款责任?

不能!

离婚协议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约定,未经债权人同意,即使经过公证,亦不能对抗债权人。虽黄某与王某的离婚协议约定系争债务由黄某负责偿还,但该约定并未得到债权人的确认,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王某主张权利。

3

债权人同意将房屋抵押人变更为黄某一人,是否意味着债权人放弃对王某主张债权?

不是!

抵押担保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同意变更抵押物的抵押人为黄某一人,不代表债权人放弃对王某的债权。通常银行出具同意变更房屋抵押人的文件,仅是为配合变更房屋权利人登记。

“广州普法微信视频号”上新啦!

~

来源:上海法治报、上海闵行法院

温馨提示:如果本公号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誉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本公号联系,本公号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安排处理。请致电:020—81163023。

点分享

0000
评论列表
共(0)条
热点
关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