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给商户错贴付款码损失10.5万元,法院判了
“请扫一下收款码……”当前,掏出手机扫码付款成为不少人方便快捷的交易方式,但商铺经营者苏某因某银行员工的疏忽陷入了诉讼之中,银行员工将第三人陈某的收款二维码错贴在自己店铺收款处。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苏某将某银行和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货款损失10.5万元。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银行赔偿苏某货款损失3万元。近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2021年农历二月庙会期间,某银行员工向苏某介绍办理微支付业务,建议其申请二维码用于收取货款,但未开通收款提醒业务,苏某表示同意。3月13日,银行员工上门为苏某商铺张贴收款二维码,苏某对张贴的二维码没有当场试用。2021年3月27日,苏某发现有两间商铺柜台张贴的两张收款二维码显示的商户为第三人陈某,遂电话联系某银行要求解决,该银行负责人李某称系工作失误,愿意承担补偿,但要求赔偿的9.8万元自己承担不起,希望苏某向陈某主张权利。
2021年7月2日,苏某以不当得利纠纷向淮阳区法院起诉被告陈某和某银行。2021年9月18日,苏某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诉。随后,苏某以服务合同纠纷起诉被告某银行,陈某为第三人。
淮阳区法院一审认为,移动支付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方式,在方便交易的同时,也潜藏着一定的风险。作为提供移动支付的运营商和使用移动支付的商家均应当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本案原告苏某主张某银行员工贴错二维码导致其受到损失,某银行对此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其主张的货款损失10.5万元不予认可,第三人陈某也不予认可。如原告苏某能举证证明自己损失的货款均流入陈某的账户,苏某和陈某之间则构成不当得利纠纷,应由不当得利人向苏某返还不当得利。现苏某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本案的不当得利人也未主动退还苏某的损失。苏某和某银行之间构成服务合同关系,苏某的损失与某银行员工贴错二维码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某银行在履行合同义务中亦存在过错,给苏某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赔偿。
在原告苏某的损失上,法院根据庭审查明情况,结合其提交的另外两间商铺收款二维码收款情况,考虑到本案苏某对损失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等综合因素,将某银行赔偿的损失酌定为3万元为宜。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任何人不能因其不法行为获利。本案的不当得利人因原告苏某举证不能获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被告某银行赔偿苏某的损失后,有权向本案的不当得利人追偿。苏某如有证据证明在被告某银行赔偿后,本案的不当得利人仍有不当得利的,亦可向不当得利人另行主张权利。
周口中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周口中院主审法官朱雪华解释说,苏某与某银行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但某银行员工在为苏某商铺张贴收款二维码时错贴成第三人陈某的收款二维码,该贴错二维码的行为与苏某的损失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赔偿苏某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综合酌定某银行赔偿苏某3万元是适当的,也是法院自由裁量的结果。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