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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乘客公交车上晕倒,被拒就近送医后身亡!司机要担责吗?律师说……

法律人2023-06-07 17:03:590

广州普法

公交车上有人晕倒

司机应该直接开车去医院

还是拨打120等待急救?

广东的一位公交司机

就曾因为自己的选择

惹上了官司!

乘客公交车上晕倒后身亡

家属索赔50万

2019年8月8日上午9时04分,时年14岁的少年陈某与母亲熊某上车乘坐番禺公共汽车公司番15路公交车。

9时24分,当值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听到喊叫称有乘客突然晕倒,驾驶员停好车后离开驾驶座,到车厢中查看情况,并喊车上的其他乘客拨打120,自己则忙于拨打电话向单位汇报情况。

在熊某及车上乘客多次强烈要求的情况下,驾驶员没有直接将公交车开往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9时30分,在等待救护车过程中,熊某在其他乘客帮助下将晕倒的陈某抱下车决定自行送往医院,驾驶员跟随下车协助熊某拦截路过的一辆小轿车,并协助家属将陈某送上小轿车,之后驾驶员回到岗位,继续该趟公交车的营运。

陈某被送往医院后,经过多天的抢救,于2019年8月29日被宣告临床死亡。

“在整个过程,司机未及时采取报警、拨打120或直接送至附近医院等必要的合理救助,而是反复向上级汇报请示,对现场、对陈某进行‘长时间’拍照,在车上多名乘客呼喊着让司机送陈某到附近的医院进行救治的时候,司机仍然无动于衷,严重延误了救治陈某的宝贵时间。”

事后,熊某夫妇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广州市番禺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赔偿50余万元。

事发前后仅6分钟

司机责任过失轻微

一审法院认为,番禺公汽公司番15线公交车驾驶员在本案中没有积极地履行法定的救助义务,客观上使陈某丧失了可能得到及时救治的机会,对陈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

一审法院酌定按20%由广州市番禺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承担各项赔偿项目金额,判决广州市番禺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赔偿熊某夫妇各项损失共计25万元。

番禺公共汽车公司上诉后,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在等待救援期间,公交车乘客及陈某母亲请求公交车司机径行将陈某送往附近医院时,司机予以拒绝。

生命权高于一切,在乘客突发疾病面临生命危险时,番禺公共汽车公司应当以保障生命为第一要务。在陈某突发晕厥生命垂危之际,以及陈某家属及车上乘客请求送医之时,公交车司机选择了忽视和等待,存在一定的不当之处。

事发地点距离医院较近,在陈某母亲以及同车乘客请求送医时,番禺公汽公司没有立即送医,客观上可能延缓陈某及时得到救治的宝贵时间,故番禺公共汽车公司在本案中存在着一定的过失,但是这种过失是轻微的。

理由如下:首先事发突然,时间短暂,前后仅约六分钟时间;其次,乘客已经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司机也靠边停车等待救援;再次,司机在等待时也协助家属拦截社会车辆,等待的时间短暂,陈某在昏厥数分钟后即被社会车辆送往医院;最后,陈某的死亡,根本原因在于其自身因素,不能因此对番禺公汽公司苛加不合理的责任。

二审判决广州市番禺区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赔偿熊某夫妇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

该判决一出

持不同意见的网友议论纷纷

本期《说法》邀请到了

广州云普法的杨满玉律师

分析此案件

男主持人:乘客在公交车上突然晕倒,司机立刻停车查看还让其他人拨打了120,人死了,家属竟然还要公司赔偿50万?这不是讹人吗?

女主持人:如果不是因为司机不按照家属的要求送去就近医院,耽误了6分钟,可能人就不会死呀,就是该赔!

男主持人:谁说司机就一定有义务送人就医呢?

杨满玉律师:

首先,要明确乘客乘坐公交公司的公车,与公交公司之间成立了客运运输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即当乘客身体出现不适时,公交公司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

本案中司机发现患病的乘客后,能够采取救助措施而不作为,不仅违反其工作职责,也未履行其法定义务,导致乘客未能被及时送医抢救,耽误了最佳抢救时机。

因此,虽然本案乘客的身体因素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但公交公司司机不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客观上使陈某丧失了可能得到及时救治的机会,对乘客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

又因公交公司司机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对于乘客的死亡后果,公交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最终判令公交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看完律师的分析,

大家能理解法院的判决了吗?

当然,如果有其他观点,

也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案例及素材来源:潇湘晨报、网络

《说法》栏目由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普法办、广州市律师协会、广州市广播电视台法治频道联合推出。近日推出“民法典”系列特别专题,各位网友如有相关的法律问题需咨询,点击“广州司法问律师”24小时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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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拉理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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