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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他偷电厂63个“铁坨”,打算6元一斤卖掉,结果被判11年

法律人2023-05-03 19:35:560

仅仅是63个“铁坨”,市场价也不过6元一斤,竟会招来11年的牢狱之灾,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故事发生在四川省攀枝花市,2002年2月份,唐森家需要一些木材来打造家具,但是自己又不想花钱,此时,他忽的想起来自己曾经工作的502电厂,似乎堆积着很多木材。

一想到这儿,他不禁心痒痒,便约上自己的朋友准备晚上去偷一部分木材出来。

2月24日晚,趁着夜深人静,三人偷偷溜进电厂,四处找寻这今晚的目标——木材,本来木材也不值几个钱,偷拿了可能别人也不会计较这些东西,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事却为唐森带来了严重的刑事处罚,竟长达11年的监狱生活。

唐森三人突然发现电厂地下室的门是打开的,里面似乎有一些亮晶晶的“铁块”,唐森心想还有这等好事,铁块还是挺值钱的,一想到又要有一笔“横财”进入自己的腰包,心里乐开了花。

他仔细瞧着这些铁块,发现这些铁块的盒子底部模糊印着黑色扇叶符号和黄色底色的危险标识。三人觉得有些不太对劲,然而终究是利欲占了上风,三人将63个“铁坨”带回家,准备过几天把它卖了分赃。

故事线转到电厂工作人员这儿,他们来到盛放“铁坨”的地下室,眼前空无一物,63枚钴-60和14个铝制包装外壳全部不翼而飞。

一想到钴泄漏带来的严重后果,他们立马向领导报告并报警求助,警方迅速出警排查,不到7小时,警察便将还在做着发财美梦的唐森抓捕归案。

此时的唐森以为不就是一些“铁坨”嘛,最多也就是三四年,结果听完警察给他介绍的那些“铁坨”的危害,不禁冷汗直冒,于是赶紧将剩下的钴-60去处报告,至此丢失的63枚钴-60全部找回。

钴-60在临床上一般用于作为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具有极强的辐射性。在30米范围内,未经防护措施的照射五分钟即可致死。

如果63枚钴-60进入江河流域,其杀伤力不亚于一枚原子核爆炸。钴-60一旦暴露在野外,可持续放射达300年之久,这是警方找到每枚钴-60的原因。

这么危险的的东西竟然被小偷轻松的盗窃走,可见电厂的相关责任人,工作人员安全意识的不足,他们对此事都应该是有相关责任的。

但我国法律规定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这些监管人员不属于国家机关人员。所以对于这些监管人员,只能根据他们厂里的惩罚措施进行处罚。

可能有网友认为实际上唐森的实际获益并不是很多,为什么竟判了十一年之久?

我们可以看一下判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7条盗窃、抢夺枪支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被告人唐森主观上有盗窃的故意,在盗窃时明知是危险物质而盗取,唐森看到钴底部的危险标志仍然不管不顾,利欲熏心,进行窃取。

客观上,唐森进行了盗窃钴的行为,钴是一种强放射性物质,一旦放射,将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后果不堪设想。

从侵犯法益的角度而言,该案位于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表明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这就与“盗窃罪”有所区别,盗窃罪位于分则“侵犯财产罪”,表明其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财产安全,因而盗窃财物的数值对于是否成立盗窃罪有很大影响。

通俗的来讲,盗窃罪是以获取的财物价值进行判处,而盗窃危险物质罪则是以对社会的危害为判决条件。

虽然唐森盗窃的钴,实际获益很少,但是其带来的社会影响十分巨大,因而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是盗窃危险物质罪而非盗窃罪。

因此不要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因为你可能不知道自己的犯罪行为会为自己带来怎样的刑罚后果。

而且保管危险物质的单位要做好必要的保护措施,一方面贴好警示标识,另一方面安全储存,避免非必要人员的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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