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了5年家庭主妇后丈夫提出离婚,妻子:可以!补偿家务费!
广州普法
带孩子、买菜、烧饭、做卫生等
我们统称为“家务活儿”
在有些家庭里
妻子是全职太太
包揽了所有家务活儿
不过
时间一长
难免会生出一些矛盾
丈夫常会觉得
妻子没有收入还总是在花自己的钱
这让妻子很是委屈
近日,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
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
陈先生与王女士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兵。
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后,陈小兵随王女士居住生活。
陈先生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后于2020年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陈先生离婚请求。
2020年10月,陈先生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因此不同意离婚。
其次,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
同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为陈先生母亲名下房屋进行装修,故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家务干得多
离婚时还能“多劳多得”?
这就有必要了解一下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根据现行《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
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
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
但由于现实生活中
大部分中国家庭实行的
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
这就使得《婚姻法》第40条所规定的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难以被唤醒
那有没有什么新的规定解决这个问题呢?
家庭主妇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来来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
了解一下↓↓
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样
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将会被大大“激活”
家务劳动的价值
也在法律层面
得到更为广泛地承认和尊重
从而使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更具有操作性
保护了在家务劳动中
承担全部或主要义务的女性
对全职太太来说
是一种福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离婚系双方自由、自愿的选择。
本案中,陈先生多次起诉离婚,且双方现分居已满二年,虽王女士不同意离婚,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陈先生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双方陈述的意见,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确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给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根据双方共同财产情况予以分割;就陈先生主张的共同债务,因王女士不予认可,且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不宜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
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因王女士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王女士合法的权益,故现王女士要求陈先生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对于王女士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陈小兵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知道多一点
已经废止的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由此可知,婚姻法中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以“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作为前提条件,但现实中,大部分家庭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这个前提条件极大地限制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其缺乏可操作性。
即便有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也因无法提供约定分别财产制的证据,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实施后,无论何种财产制,夫妻离婚时,无论男方或者女方均可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
当然
《民法典》第1088条所关照的
不只是全职太太
同时也照顾“家庭主夫”们
也就是说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不是女人专利
而是会让那些
为家庭付出劳动多的一方
都得到应有的救济
值得每个家庭关注!
“广州普法微信视频号”上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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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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