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电梯广告、停车位出租……小区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已有小区给业主发了200万
广州普法
小区电梯广告位收益、
停车位对外出租费用……
这些钱,属于物业还是业主?
这个问题一直以来
都是小区居民和物业公司矛盾的焦点
随着《民法典》到来
这笔“糊涂账”将变成“明白钱”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权威解答吧↓↓↓
《民法典》规定
小区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
虽然《物权法》等明确规定,小区公共场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但有不少物业公司将这些收益截留或挪用。
此次,《民法典》明确规定利用小区业主共有场所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业主领钱啦
一小区给业主发200万元红包
“成为业主这么多年,从来只有交钱的份,这次可算铁树开花,真的领钱啦!”
11月23日,广州市天河骏景花园小区业主尹先生发在朋友圈的一则消息,引来众多羡慕的眼光。据羊城晚报报道,广州骏景花园小区直接将公共收益发放到业主手中。
以前由物业公司管理公共场所收益,账目比较乱,小区业主对其开销、支出均不清楚。经该小区业主和物业协商后,决定把小区的公共收益整体移交给业主管理,由业委会代为打理。
骏景花园业委会信息平台发布消息称:
业委会去年备案后,收回了小区内电梯大堂广告和部分公共场所租赁的管理权。截至今年9月30日,公共收益资金账户余额为233万余元(20万元为押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利用小区公共部位、场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因此,经业委会会议决定,将上述资金中的200万元返还给业主。
虽然每户只有200多元,但第一次享受这种待遇,业主还是很高兴的。
专家:在电梯间、楼道等设置广告位
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虹口法院民事庭法官曹艳梅称,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在民法典物权编中
专门用了17个条文进行了规定
↓↓↓
■ 271条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274条规定了共有财产的范围,包括无特殊规定的小区内的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共同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实践中还包括以下范围,均应该是小区业主共同所有,如果开发商、物业公司在这些位置设置了广告位,由此产生的收益也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车库
●车位
●楼顶平台(如果设置广告塔就必然产生收益)
●建筑外墙面(设置广告、牌匾、悬挂霓虹灯招牌灯,应该支付使用费)
●公共走廊
●楼梯
●过道
●电梯间
●健身房
●游泳池等
曹艳梅法官表示,
民法典从顶层设计上确认了业主权利,
业主通过一定程序,
可以将该部分的收益
↓↓↓
●作为维修基金
●共同分配
●冲抵全体业主的物业费等
经营和收益向业主定期公开
变成一笔“明白钱”
此外,
关于小区公共收益,
很多业主不知情,
甚至物业和业主委员会之间
经常为此产生纠纷。
民法典规定:
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物业公司必须向业主定期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报告。
这意味着,
小区公共收益
将不再是一笔“糊涂账”。
民法典明确
小区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
你清楚了吗
碰到相关问题
赶紧把这篇
发给小区物业、业委会看看吧
来源:劳动报
温馨提示:如果本公号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誉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本公号联系,本公号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安排处理。请致电:020—81163023。
点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