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托养女代管存款,却遭养女辩称是赠予,法院怎么判?
法律人2023-06-08 12:33:520阅
养育之恩大于天,百善孝为先。老人托养女代管存款,后来要求养女返还时,养女却称是老人赠予给她的,不愿意返回。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2018年8月27日,75岁的王大爷将自己的存款13.26万元交付给养女李某,双方口头约定该款项由李某代为保管,如果王大爷需要用钱时就返还。后王大爷因身体原因急需用钱,李某却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2022年6月28日,王大爷将李某诉至新疆新源县人民法院。
9月10日,新源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以“云庭审”的线上方式审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合同纠纷一案。
庭审过程中,被告李某辩称养父王某由其赡养至今,一直共同生活在一起,该笔款项是原告的赠予,是其用心照顾换来的,由于每月只有1000多元收入,经济状况也比较差,没钱也没义务偿还这笔款项。
法院审理认定,1980年,被告李某母亲与原告王某结婚,后被告6岁时随母亲一起与原告共同生活,受其抚养教育,具有赡养义务。13.26万元存款事实清楚且被告无法举证证实该款项系原告赠予,原告也不认可赠予。法院遂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返还13.2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朱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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