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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报!失联19天女子已遇害,其丈夫有重大作案嫌疑!更多细节披露

法律人2023-06-08 21:20:270

广州普法

7月5日凌晨,杭州女子来惠利从家中走失。

无缘无故的消失和无头无尾的行踪,很快成了媒体和网友关注的话题。在对此案的分析描述中,有人说想起“蓝可儿案”;还有一些网红专程赶到事发小区开启直播,收获流量,也遭到了普遍指责。

最后,嫌疑人指向了那个淡定对警方和媒体讲述事发经过的人。

7月23日晚,杭州公安发布警方通报:

7月6日20时07分,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接群众求助,称三堡北苑居民来某某于7月5日凌晨失踪。针对该起失踪事件,江干分局立即组织力量开展调查寻人工作。在搜寻过程中,多处疑点引起警方高度重视,省、市、区三级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工作。

目前案件侦办取得重大突破,失踪女子已遇害,其丈夫许某某(男,55岁,杭州籍)有重大作案嫌疑,现已被江干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目前案件仍在全力侦办中,公安机关将根据案件侦办进展,于近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通报有关案情。

此前报道

来惠利家属在小区里张贴的寻人启事显示,7月5日凌晨,来惠利从家中走失。她身高158cm,体型不高不瘦,精神正常。家属可以确定的是,走失时身穿咖啡色吊带睡衣,和一双黑色鞋子,未带任何证件和手机,最后一次出现在监控中的时间是7月4日17时10分,没有监控显示其走出小区。

来女士失踪后,其丈夫许先生告诉多家媒体记者:4日17时10分,来女士和小女儿拿着蛋糕和书籍在电梯间内有说有笑回家,这是她最后一次出现在监控视频中,7月5日0时30分许,他起身上厕所时妻子还躺在身边。等到5时许,床上只剩下自己一人,“虽然以前没有发生过这种情况,但我以为她出去了,没有在意。”等到5日中午、傍晚,来女士都没有回家吃饭,也无法取得联系。7月6日,来女士单位来电话告知她没有到岗上班。6日下午,许先生向警方报案。

来源:钱江晚报 记者 杨一凡

接受采访的丈夫。

来惠利失踪前,正在第二段婚姻关系中。

据其第一段婚姻所生的大女儿介绍,其与母亲并不同居一处,母亲与现任丈夫、小女儿一同居住在事发小区。4日17时10分,来女士最后出现在监控中,就是和小女儿拿着蛋糕和书籍出现在电梯间。

“哪怕是贴着墙出来,脚肯定会拍到的。”

来惠利的侄子向电视台介绍,家属已和警方反复查看所有的出入口的监控。“看了三个通宵,也没什么画面。”

他表示,警方已对地下室、天台、绿化景观做了地毯式的搜索,但也没有任何发现。

征得职能部门同意后,家属还连同物业抽干了小区隔壁的景观河。

抽干的河水。

多日来,网络上网民也对该案进行了“全民破案”,网民纷纷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和逻辑分析能力,提出各种破案思路和来女士去向的各种可能,谣言四起。

散播谣言可能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属于犯罪。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几天来,警方开始动用多辆吸污车、吸粪车在小区下水道、化粪池多次进行抽吸,但也一直没有发现。

22日晚上,警方将侦查重点集中到化粪池,集中多辆吸污车、吸粪车对化粪池进行抽吸。

7月23日晚,杭州警方通报53岁女子来某利“失踪”案。通报称,经侦查,来某利已遇害,其丈夫许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已被江干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普法课堂

⇔杭州失踪女子已遇害,遗产该怎么继承呢?

现在警方已经确定来女士的丈夫许先生有重大作案嫌疑后,很多人都比较关心来女士的遗产继承问题,而有律师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如下分析,律师表示如果来女士生前有写遗嘱,那就肯定要遵照遗嘱,如果没有写遗嘱,这就需要按照法定的方式来继承,而法定继承方式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

第一继承人是配偶,而这起案件中,来女士的丈夫又有重大作案嫌疑,如果许先生真的是凶手,那么他将丧失继承财产的权利。

但如果财产是婚后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话也只能继承属于遗产那一部分。

也就是说假如来女士和许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是100万,而现在来女士去世,其中只有一半是属于遗产来继承的,而另一半还是许先生自己的,但如果来女士真的是许先生所杀,他就没有权利去继承来女士的遗产。

如果来女士生前留有遗嘱,而这个遗嘱又是许先生,而他又真的是凶手,那么许先生也不会有继承权。

⇔故意杀人罪如何处罚?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

其实不管是什么样的案件,

法律都是公正的,

而对于来女士失踪这件事的很多细节,

杭州警方近期也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到时候大家就能知道具体答案了。

来源:综合自杭州公安、钱江晚报、南方网、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中盾律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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