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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送件途中与他人相撞致他人受伤,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法律人2023-06-09 21:28:350

案情简介

金某是某公司闪送应用平台注册闪送员。2019年5月,金某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接单取件过程中超越同方向行驶的陈某驾驶的自行车时,两车接触,造成陈某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金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且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确定金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

陈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某公司与金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损失。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合计18万余元,金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某公司与金某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及某公司是否应对陈某所主张的交通事故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鉴于本案起源于金某与陈某之间交通事故的争议,故需要先予明确的是金某是否应当承担该事故责任。根据事发时监控录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材料所证事实,可以认定陈某摔倒受伤与金某驾车超越存在因果关系,金某对涉案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此事实之确认系本案责任主体认定的客观前提。

其次,某公司与金某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金某需利用某公司的网络平台在手机APP客户端注册成为闪送员,该公司向其发放胸卡、制服和相关配送工具。金某在获得该公司相应闪送员配送资质后即可利用自有车辆为在该公司运行的网络平台下单的客户提供闪送服务。且关于抢单、接单及服务操作规程均由该公司提示。金某作为闪送员可以在网络应用平台上接收、查看运送物品等业务需求和订单信息并自主选择承接相关订单。对于闪送员承接的每笔业务,某公司则依照约定在应用平台上收取用户支付服务费用的20%作为“信息服务费”,其余部分由闪送员收取。

律师分析

某公司在其与金某的关系中处于一定的支配地位,二者之间权利义务的约定体现了约束、管理与控制等从属性方面的特点。基于“闪送”所承载的运送服务的特殊需求,闪送员的相关工作场所确实并非由某公司一一指定。但从派单、接单等程序和过程来看,皆体现出一定的区域性特点。

从给付劳动报酬或服务费用的方式和期限来看

金某个人账户明细体现出某公司并非固定地按单即时结算或按日、按周、按月计酬,但给付款项的账户系来自于某公司委托的银行,比例亦是由该公司扣除后发放,即某公司在发放薪酬方面具有一定的控制力和主动性。

从闪送员自身的工作过程来看

金某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按照某公司派单要求而做出的相对独立的劳务活动,闪送员本身并无独立的经营资质。

在客户方来看

其行为系对客户与某公司之间合同的履行。特别是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于金某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而非处理个人事项或个人营业、赢利的目的下。

某公司在每一单快递业务中,不仅作为获取、提供快递需求信息的主体,还对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服务流程的规范、服务完成的时限进行规定和监督,并通过闪送应用平台向服务需求方直接收取服务费用,事实上与服务需求方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而闪送员只是履行合同义务的执行主体,通过条件审查、注册成为平台闪送员后,某公司即与闪送员形成劳务关系;尽管服务内容的需求、收益给付来源均非某公司,而是服务实际需求方,但劳务报酬派发形式的改变(即通过业务款项分成形式或收取业务款项后再以劳务费形式下发)并不影响双方关系性质的实质,金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某公司作为提供网络平台一方,所处的法律地位并非是仅仅提供信息这一居间服务的合作方,金某作为某公司确认资质的闪送员,亦非独立承揽订单指派取送业务的个体。该公司对金某有一定的管理、控制和监督甚至奖励、处罚等权力,亦在金某长期以来如约完成的若干订单中收取了一定的费用,获得了收益。在完成上述劳务活动过程中的风险,亦应由获得利益者负担。

事发时金某处于接单取件过程中,故某公司应当对金某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所探讨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和具有相当的人身从属性的简单的雇佣关系。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人们多元化的物质和服务需求的日益增加,催生出种种新业态并涌现出许多相关从业人员。此类人员包括个体经营者、新就业形态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其中“新就业形态人员”一般系指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但未与新业态平台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就此类侵权成讼的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本质的探讨依循更要考虑立法之本义。即法治思想为分配正义,对于通常不可完全避免之风险的公平分配,这也是民法中侵权责任法律的现代功能和价值抉择相协调的必然过程。

(作者金泽系浙江凯大律师事务所支部书记、主任)

来源 / 浙工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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