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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议】父亲隐瞒个人财产,网上筹款给儿子治病,法院判决全额退款!

法律人2023-06-10 03:21:150

广州普法

自己是拆迁户,

家里有门面房和汽车,

儿子生病后

却在网上筹集爱心款15万余元……

11月6日上午,

全国首例因网络个人大病求助

引发的诉讼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认定筹款发起人莫先生

隐瞒名下财产和其他社会救助,

违反约定用途将筹集款项挪作他用,

构成违约,

一审判令莫先生全额返还

筹款15313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隐瞒财产状况筹得善款

28岁的莫先生与许女士是夫妻。2017年9月,儿子出生。经医院检查,他们的儿子患有一种名为威斯科特·奥尔德里奇综合症的重病。2018年4月,莫先生在水滴筹上发起了筹款目标为40万元的个人大病筹款项目,实际筹款153136元,捐款次数6086次。筹款期间,曾有人举报莫先生家有门面房出租收益,莫先生辩解门面房是孩子爷爷的收入,其夫妻二人没有工作,妻子刚刚找到工作。

2018年8月27日,水滴筹公司向莫先生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在8月31日前返还全部筹集款项。莫先生收到律师函后,并未返还。2018年9月,水滴筹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莫先生全额返还筹集款项153136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8月31日起的利息。

水滴筹上的金额截图

法院审理查明,为给儿子治病,莫先生总计产生医疗费35.5万余元,其中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为17.7万余元。通过水滴筹筹款前,莫先生已通过其他社会救助渠道获得6万元救助,水滴筹筹款后又获得当地民政部门救助款2.8万余元。莫先生的儿子病逝后,在医院账户内的3万元救助款结余被相关救助机构收回。莫先生通过其他社会救助渠道实际获得的救助款为5.8万元。

莫先生在通过网络申请救助时隐瞒了名下车辆等财产信息,亦未提供妻子名下的财产信息。尽管莫先生辩解称,水滴筹筹集的善款被用来偿还儿子治疗所欠下的债务,但是他与平台、捐赠人约定的筹款用途明确为儿子的“后续医疗费”。庭审中,莫先生承认违背了约定。

法院审理认为,莫先生隐瞒家庭财产信息、社会救助情况构成一般事实失实,违反约定用途使用筹集款的行为属于将筹集款挪作他用,上述行为构成违约。根据《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在发起人有虚假、伪造和隐瞒行为、求助人获得资助款后放弃治疗或存在挪用、盗用、骗用等行为时,水滴筹平台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筹集款项。

法院同时指出,尽管水滴筹公司没有尽到严格形式审查义务,未妥善履行严格监督义务,存在审查瑕疵,但该审查瑕疵不能成为莫先生减免违约责任、拒绝支付利息的合理抗辩和合法依据。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令莫先生全额返还水滴筹公司全部善款15.3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关于返还后的善款,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水滴筹公司应根据《用户协议》《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比例原则,公开、及时、准确地返还赠与人,除非原赠与人明确同意转赠他人。

朝阳法院同时建议水滴筹公司等网络平台企业,加大资源投入,健全审核机制,配备与求助规模相适应的审核和监管力量;完善筹款发起人、求助人家庭财产公布标准、后续报销款处理方案及赠与撤回机制,切实履行审查监督义务、保障捐赠人权益;建立与医疗机构的联动机制,实现资金双向流转,强化款项监督使用。

律师:判决意义重大,推进立法

该案的判决有何社会意义?对大家有哪些警示?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殷清利律师谈及此案的社会意义时表示,本案的意义远远不止于系全国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救助纠纷案件,其另外的意义更为深远,主要体现在:

1、进一步体现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最低限度道德标准的要求。本案受助人莫先生隐瞒家庭财产信息、社会救助情况构成一般事实失实,莫先生违反约定用途使用筹集款的行为属于将筹集款挪作他用,上述行为构成违约,同时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2、对该领域立法有巨大的助推作用

尽管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已经蓬勃发展,但是相关的法律规范尚处于空白,网络平台、发起人、筹款人、捐赠人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均没有明确规定,仅靠平台相应规约,难以达到规范之效果。诸如求助人信息披露范围不清、标准不明、责任不实,筹集款项的流向和使用不公开、不透明、不规范等问题众多。这些都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诸多隐患,一些趁机诈捐、骗捐事件等充斥其中,其负面影响可能涉及整个救助行业。

在此案中,法院已经向各相关机构送达司法建议书,相信相应民政等部门一定会加大调研力度,争取尽快取得立法进展。

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孔圣称,通过网络大病求助平台实现互助,是互联网加时代的新型互助模式,有其巨大的优势,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相应的道德和法律问题。从本质上讲,正常情况下的互联网平台与筹款发起人、捐助者之间形成的是居间合同法律关系,捐助者与发起人之间形成的是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在一定条件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如果发起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获得善款,则有可能触及刑事诈骗犯罪。因目前针对此类互联网平台相关活动缺少相应立法,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在该案一审的处理上不乏创新之处。首先是由平台作为原告代表赠与人来撤销赠与,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第二是将此类表面上具有道德义务的赠与界定为附义务的赠与,以受赠人未履行相应义务为由撤销赠与,也是一种法律适用上的创新。

通过该案,提醒筹款发起人应当提高诚信意识,不能滥用求助权,亵渎公众的爱心。滥用求助权还有可能引发刑事风险。同时也提醒网络平台,应当完善机制,加强审核监督,避免平台被不当利用。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称,社会救助募捐本身是一种赠予,是社会民众对突发疾病、变故等家庭的一种爱心救助,但这种救助是附条件的,是基于受赠者无法负担、无法承受的特殊情况。同时,这类扶贫帮弱本身是社会倡导的。但是,如果受赠者隐瞒自身有资产的事实,诱导捐助者捐赠的,这类捐助明显违背捐赠者本意,这种情况下,受赠者的求助属于我国民法规定的欺诈行为,是过度消费捐赠者和社会的爱心。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判决“返还筹款”意义重大,起到标杆作用,这一判决从根本上确认了救助资金必须和救助用途一致的原则,保护了捐赠者赠予的本意和初衷,打击了不法分子非法利用救助平台牟利的不当心理,对于日后其他法院审理同类型案件具有参考价值,也明确了我国法律保护的法意和诚实信用原则。

赵良善律师认为,网络求助现在非常广泛常见,真假不一,建议民众在捐款时不能盲目跟风,要仔细审查相关资料,如果无法核实的,可以适当少捐或不捐。捐款数额较大的,一定要跟相关平台、机构核实情况。建议发布救助信息的平台也要尽到审查义务,严格做到信息披露,保障捐助者知情权及选择权。

来源: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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