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警方通报:依法收容教养!
广州普法
昨晚
大连公安发布了一则
令网友震惊的警情通报
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接警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经连夜工作,于当日23时许,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10岁女童上完课外班后未归
家人在灌木丛中发现尸首
据澎湃新闻消息,近日大连沙河口区女童王某被害,她的遗体在距家仅100多米处的灌木丛中被家人发现。
遇害女孩王某的妈妈表示,女儿平时三点半左右到家,但20日当天迟迟未归,随后家人报警。
王某的舅舅表示,当日19时许,在距王某家里仅100多米处的灌木丛中,家人发现王某的尸体。他称,事发当天,王某上完校外美术班的课后,被嫌疑人骗至家中,随后遇害。
遇害女孩。图片来源:现代快报
据现代快报消息,王某的舅舅贺先生称,涉事男孩和受害女孩曾上过同一个托管班。
10月24日21时许,@大连公安 发布警情通报称,加害人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女,10岁)的事实,但因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0月24日,蔡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收容教养。
法医尸检称流血过多死亡
王某的爸爸说,刑警大队法医已经勘验了尸体,法医称他女儿身中7刀,脖子上有明显掐痕,是流血过多死亡。
王某的舅舅推算,外甥女从下午3点20分失踪到下午五六点被发现,这个过程中遭遇刀刺,如果施救还有生存希望,他们不理解不到14岁的柴某会为何如此冷血。
王某的妈妈悲愤地说:“我女儿身中7刀,被暴打得惨不忍睹,对方不到14岁的孩子咋能用这样的手段……我无法接受女儿的惨死!更想不通这个孩子的父母是怎么教育孩子的?那天是周日,他父母都在家,他儿子是怎样作的案,怎样抛的尸?他是怎样做到几个小时的残暴?抛尸路上血迹斑斑,他父母难道会没有反应?”
让一家人很难接受的是,案发至今,对方家长始终不露面,更没有道歉,只是让警方带话说愿意卖房子赔偿,但被王某的爸爸一口回绝了。
“那样不可能,我们不要钱,就要判他死刑。”王某的舅舅表示。10月23日下午,当地派出所民警到王某家里表示,对方是未成年人,晚上让他们父母带回去监管,白天再带到刑警大队接受调查。“这样做,不光是我们一家不答应,整片小区的人都不同意。他们父母要是监管得好,他怎么会干这个事!”
施暴者被爆料打游戏看黄色视频
有小区知情者透露,其父母也正在配合警方的调查,目前暂时已不在该小区居住。在小区业主群里,有业主留言称柴某曾对女生动手动脚。王某的舅舅说,有业主爆料柴某在家看过黄色视频,“他爱打游戏,有时候一打一通宵。”
得知柴某被“释放”后,小区里很多住户议论纷纷。业主群里有业主留言称“这样的祸害就在咱附近,实在是危险。”还有业主称“不惩罚他,以后长大了更危险。”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再引热议
此事发生后,“是否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话题再次引起热议。目前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加害人蔡某某不满十四周岁,属于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
对此,不少网友表示,现在的小孩心理普遍成熟较早,最低刑责年龄是否应该降低一些?
还有网友表示,是否该进一步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
专家解析
“
只能责令家长管教或被收容教养?
”
依据《刑法》第17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17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知名律师张进华表示,如果柴某不满14周岁,那就不会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最多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教育。
谈及受害者家属是否可以追究男孩家长的法律责任,张进华表示:“家长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当然有监护看管和教育的义务。发生这样的悲剧,家长难免出现了教育缺位或不尽责的问题。因侵权人是未成年人,监护人负有民事赔偿的法定义务,目前还没有可以追究家长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未成年人犯罪,多半是心理上受到了刺激,或者心智不成熟,容易冲动。”张进华建议,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并重,无论是在家里还是学校要多给予关心和爱护,少些刺激性、侮辱性言语批评。要适当开展心理辅导课程。要加强未成年人在学校的法治教育。要从小培养孩子敬畏法律、信仰法律的重要性。此外,要净化网络空间,涉黄涉暴涉性内容要禁止投送。
“
涉案男孩父母或承担侵权损害赔偿。
”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后续事件如何进展,仍然需要回归事件本身是否构成犯罪。认定犯罪是否构成,需要衡量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及客观方面4个要件,缺一不可。
赵良善指出,本案中,如果最终确认11岁女孩确实是13岁男孩性侵未遂后杀死,且其父母并没有授意或提供帮助,那么,13岁男孩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对11岁女孩实施了加害行为,但是由于13岁男孩属于《刑法》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主体,所以即使故意杀人既遂,也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必要的时候,根据《刑法》第17条相关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如果经查实,13岁男孩父母对杀人提供了帮助或者指示,男孩父母应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按照正常程序,即侦查、审查起诉、判决追责。男孩的家长如果未尽到监护责任,需承担民事赔偿,女方家属可以追究男孩父母的民事赔偿责任。13岁男孩杀人行为侵犯了11岁女孩的生命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内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涉案男孩父母或承担侵权损害赔偿。
对于预防未成年犯罪,赵良善也提出了3点建议:
首先,应重视家庭教育,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不当成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家长应多陪伴孩子,给孩子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其次,学校加强思想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及危险防范意识,提早矫正有思想问题的孩子,在遇到危险时如何自救等。最后,社会、政府部门、妇联、教育局等增加对孩子的关注度及保护力度,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及求救渠道。
女孩被杀令人痛惜,加害人同是未成年,让人愕然而沉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正在审议之中,血的教训再次冲撞人心!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如何破题?必须早发现早预防,实行分级干预。
来源:综合自北京日报、@大连公安、澎湃新闻、现代快报、@人民日报、华商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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