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转账凭证,这笔钱究竟是借款还是欠款?
俗话说得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实际生活中,常常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引起纠纷。原告欠被告144000元,后因请求被告办事向其转账50000元(仅有原告的银行转账记录佐证),最终事未办成,但被告拒绝退回款项。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6日,原告廉某某请求被告陈某某为其说和房屋纠纷一事,遂通过银行转账向陈某某转账50000元,最终陈某某未能说和化解此纠纷,所以廉某某认为之前转账给陈某某的50000元应为借款,对方理应归还。而陈某某则认为这是廉某某偿还其和前夫共同所借的欠款,不应归还。二人因该笔款项协商解决未果,廉某某遂将陈某某诉至洛宁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
原告廉某某诉称,陈某某以说和房屋纠纷一事为由,向我索要转账50000元,现在没有化解纠纷,应该归还,但我多次催促他都以种种借口拖延,陈某某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因迫于无奈,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陈某某辩称,2018年7月24日,我向原告丈夫韩某某转款144000元(以转款凭证为准),原告诉状中所说转给我的50000元属于对该144000元的还款。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称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仅有原告的银行转账记录佐证,不能证明该笔转账款的性质。被告辩称这是之前发生自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借款导致的还款一部分,原告与前夫的共同借款的借条上,有原告与前夫的共同签名,原告庭审时也予认可,原告与前夫理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综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借款的诉求,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廉某某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洛阳中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主要涉及民间借贷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从法律上来说,如果是借款关系,那么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有权收回本金及利息;如果是其他法律关系,那么就意味着得按照相应的法律关系来分析。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告,要承担两方面的举证责任,一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二是证明已向借款人支付了所借出的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借款合同的民间借贷案件在举证责任上的分配。若原告仅有转账凭证,可以按民间借贷进行主张,但是如果被告能够提供合理的抗辩并能证明转账并非借款,原告还要继续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否则,原告必须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我们现实中往往只有转账凭证,而导致缺少借款合意。我们可以通过各种催收,先让对方承认这是一笔借款,微信、QQ等聊天记录及短信邮件的回复等形式均可,只要对方承认这是借款就行。大家在资金往来关系过程中,一定要树立证据保全意识,尽量明确要求借款人规范书写借条,支付方式最好选择银行转账或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等电子转账方式,在转账时应当对款项的性质加以备注,并保存好原始的交易记录、催要账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更好地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