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酒后在小区或停车场挪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广州普法

10月8日,浙江省司法厅微信公号“浙江普法”发布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其中关于对醉驾的认定、查处、定罪标准做了细化,强调惩治“醉驾”犯罪,必须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那么,“醉驾”的定罪量刑要综合考虑哪些因素?在浙江,哪些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不再构成危险驾驶罪?相关规定是否意味着处罚变轻?
“醉酒挪车”算不算危险驾驶?
“醉驾”是引发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之一
2011年5月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施行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构成危险驾驶罪
处拘役,并处罚金
通俗的说法是“醉驾入刑”
经过这些年的司法实践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逐渐深入人心
但是在实践中也的确出现了
一些当事人本意是为了遵守法律规范
但实施中却不慎触碰法网的情形

浙江省《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首先对“道路的认定”做了说明
指出《刑法》中的“道路”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
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
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
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而醉酒“挪车”等行为
将不被认为是“危险驾驶”
律师王殿学分析说,
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
公众通行的场所
仅仅挪动车位
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
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
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
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
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浙江省有关会议纪要提出,
办理“醉驾”案件要综合考虑
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
驾驶的车辆种类
行驶的道路种类
实际损害后果等
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
依据纪要内容
无从重情节
无其他违法犯罪情形
且认罪悔罪
醉酒驾驶汽车
酒精含量在 100mg/100ml 以下
醉酒驾驶摩托车
酒精含量在 180mg/100ml 以下
可以不移送审查起诉
王殿学说
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具体能否“不认为是犯罪”
还需要看具体的情况
浙江规定是对“醉驾”处罚变轻?
律师王殿学分析说
浙江省的规定不意味着醉驾的处罚
进行了从轻
而是处罚更加人性化
处罚更加明确
“首先明确一点,‘醉驾一律入刑’
这个说法是不准确的
《刑法》总则第13条明确规定了
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的
不认为是犯罪
这条所有的罪名都适用
当然也适用于危险驾驶罪。”
有网友问,
驾驶员接替代驾驶入小区后,
醉驾造成严重后果怎么办?
王殿学说
可以以过失致人重伤
或者过失致人死亡来处罚
并不意味着不处罚
“尤其在小区
学校校园等地
因为人来人往较多
并且行人可以不按交通规则行走
司机的注意义务比道路上应该还要高
这种情况下造成损失
或者撞人
还可能出现故意犯罪的情形
而故意犯罪的处罚
比醉驾犯罪处罚还要重。”

依据浙江省会议纪要
酒精含量≥80mg/100ml的
机动车驾驶人
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
均立案查处
纪要还规定了
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
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等
八种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副院长虞浔说
罪刑相适应是适用刑法时
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浙江省的规定并非是对
犯罪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是对于以往醉驾即入罪的规定的
人性化的变通
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多样性
让许多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排除在《刑法》处罚之外
但是
一旦构成了犯罪
对于犯罪分子的处罚
还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执行的。”
拒绝酒驾,为生命护航!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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