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法案件】银行卡里的10万元“不翼而飞”,谁担责?
某天
老张到银行办理业务时发现
自己银行卡里的10万元
“不翼而飞”了!
按照银行工作人员的提示,老张火急火燎地跑到开卡行,核查发现其名下银行卡绑定了第三方支付平台,这10万块钱在安徽省分25笔被取走。
01
老张认为
自己没去过外地,也从未办理过第三方支付绑定业务,卡内资金是被盗刷,银行未尽到安全提示和资金保护的义务,应当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02
银行则认为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绑定需要卡片使用人的银行卡密码及动态验证码,在业务开通过程中,银行所发短信已经提示持卡人妥善保管,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和完成了必要的验证流程,该取款行为是正常取款,银行不应该承担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
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遂诉至法院
收到案件后
法官征询双方
发现均有调解意向
遂将案件委派给
某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法官联合经验丰富的调解员,通过现场演示第三方支付平台绑定过程,分析无卡取款业务流程,并结合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从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为该纠纷准确划定责任范围,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经联合调解,银行一次性补偿张某10万元。
相较于持卡人,发卡行作为数据保管者和系统维护者,具有更高风险预防、控制和承受能力,应当以更加安全的技术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提供安全性更高的银行卡产品和服务,源头上降低风险,促进金融行业稳定发展。
但需要注意的是,持卡人作为银行卡的使用者也应注意用卡安全。持卡人有义务妥善保管相关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发生盗刷后应及时报警并通知开卡行挂失防止损失的扩大。
法官建议
1.开通余额变动短信等交易提醒业务,及时掌握银行卡内资金变动情况。
2.使用银行卡的过程中,严防密码泄露,输入密码时应注意遮挡。不在非正规的商铺刷卡,不随便代刷,银行卡在要视频范围内。谨慎保管或及时销毁刷卡凭证、签购单等。
3.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立即办理挂失止付,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可以马上持银行卡到最近的ATM机做查询、存取等操作,可以固定电子证据证明银行卡和本人均在本地,不可能同一时间在异地刷卡消费。此时如果已办理挂失。此外,还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保留好报警回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提供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第七条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两款情形,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天津自贸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