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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商标法》第四次修正案六大看点

法律人2023-06-10 18:02:540

广州普法

1982年《商标法》颁布以来,分别在1993年、2001年、2013年做了三次修正。为适应时代的发展,落实国家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部署,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商标法》做出第四次修正。

今天,普法君给大家介绍下《商标法》第四次修正案中涉及的六大热点问题。

1. 明确注册商标须以使用为目的、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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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明确代理机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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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增加商标异议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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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一个商标异议的绝对理由。

4. 增加商标无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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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一个商标无效的绝对理由。

5. 加大商标侵权赔偿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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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从1-3倍增加到1-5倍,法定赔偿额度从最高300万增加到500万,立法本意是加重侵权成本,惩罚恶意侵权人,严格保护商标专用权,给予权利人更加充分的补偿,适应日益增大的赔偿请求的时代变化。

6. 强化对侵权材料工具的销毁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 律师解读

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可以责令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上述修改将销毁和禁止进入商业渠道作为最主要的处置手段,大幅度提高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对其形成了有效威慑。同时,增加的规定与《商标法》现行规定中行政机关的处理手段相平衡,使商标权的保护更加全面。

素材来源 | 正策法观(詹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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