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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莹颖案凶手被判终身监禁!凶手笑了,网友怒了……因为中美司法差异?

法律人2023-06-10 19:56:240

广州普法

历时两年,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被绑架致死案终于迎来最终审判!

据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芝加哥频道等当地媒体报道,当地时间7月18日,因12名陪审团成员无法一致达成死刑或终身监禁的协议,章莹颖案被告克里斯滕森依规定被判处终身监禁。

从2017年6月9日章莹颖失踪至今,历经长达768天的调查、审判,期间引起中美两国无数民众关注的案件,至此告一段落。

陪审团未达成一致!

当地时间7月17日下午,章莹颖案进入量刑审判阶段的最后一步——案件交由陪审团对被告的生死进行裁决。12名陪审团成员在法院的一间屋内,经3小时的讨论,当日未取得最终裁决结果。

当地时间18日,由七名男性及五名女性组成的陪审团最终因无法一致达成死刑或终身监禁的协议,而依规定对被告处以终身监禁。

当听到陪审团告知法官无法就死刑达成一致时,克里斯滕森当场低头露出了笑容。同时在场的章莹颖父母面无表情。

下午4点,美国伊利诺伊州联邦法官沙迪正式在皮奥里亚宣判:

章莹颖案罪犯克里斯滕森被判终身监禁,不得假释、不得保外就医、不得减刑,他的余生将在监狱中度过。

克里斯滕森的父亲在法庭过道上,向步出法庭的人和章莹颖父母深深一鞠躬,大约持续10秒钟。

章莹颖男友表示,对于判决结果,他和莹颖家人早有心理准备,就算死刑结果出现,被告仍旧会上诉,因此这场官司毋庸置疑一定是长久战。

章莹颖家属代理律师王志东表示,从法律程序上来讲,本案中,陪审团需要考虑检方的8个“加重因素”,包括克里斯滕森是经过计划和准备,故意绑架造成章莹颖的死亡,手段极其残忍。此外,陪审团还需要考虑章莹颖的死亡对其家人和亲朋好友的伤害。

同时,陪审团也需考虑辩方提出的约50个“减刑因素”,包括克里斯滕森无犯罪前科、存在家庭酗酒的传统、滥用药品,曾寻求心理咨询未得到有效帮助等。

12名陪审员中7男5女,有11名白人,年龄在35岁到50岁之间。陪审团是根据“随机加面试”的遴选原则选出,大都为案发所在的伊利诺伊州当地居民。

资料图片:章莹颖

花样频出

辩方费尽心机逃避死刑

自案发至今,辩方无所不用其极地为凶手开脱,为争取免除死刑百般阻挠,采取了一次次的“拖延战略”,检辩双方的斗争十分激烈。

而在定罪阶段和量刑阶段的审理期间,辩方至少4次提出流审动议,但都被法官驳回。

伊州皮奥里亚市‬法庭。(图片来源:美国《世界日报》特派员黄惠玲/摄影)

当地时间2019年7月8日,章莹颖案进入量刑阶段,截至7月16日,辩方传唤的证人超过20名,包括克里斯滕森的的父亲、母亲、妹妹、前妻、他小时候的玩伴、邻居等。

章莹颖案家属代理律师王志东指出,辩方选择的证人很有用意,试图利用亲情、被告的人生转变、其心理问题、给陪审团施压等方式,让克里斯滕森不被判处死刑。

章父章荣高(右)、母叶丽凤(中)、弟弟章新阳(左)。(图片来源:美国《世界日报》特派员黄惠玲/摄影)

终身监禁=最终死在牢里

王志东律师此前曾表示,如果克里斯滕森被判终身监禁,辩方上诉的可能性相当小。

美国的终身监禁意味罪犯不得保释,即不存在保释、假释,减刑或保外就医等任何离开监狱的可能性。

一旦被判决终身监禁,克里斯滕森将最终死在牢里。

如今,克里斯滕森将面临终死牢狱的惩罚,但他至今仍未透露章莹颖的遗体到底在何处。而章莹颖母亲希望看到女儿穿上婚纱,自己做外婆的愿望,也永远都不能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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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四大法律焦点

本案在漫长的审理中,舆论数次质疑为何嫌犯可以屡次沉默?谁来决定指控成立?如何判定嫌犯该不该接受死刑?FBI为何花费精力收集证据而错失营救章莹颖的最佳时机?

热议背后指向中美法律差异,今天,普法君就来盘点四大法律焦点,还原国界间的法律差异。

01

2017年7月3日上午,美国联邦法院对克里斯滕森进行聆讯。法院当庭宣布不允许嫌疑人保释,将对他继续关押。在9分钟的聆讯期间,克里斯滕森除表示知晓其个人权利外,再没有任何发言。此前其曾表示自己无罪。

在此后的一段时间里,克里斯滕森数次对自己的罪行均保持沉默。

这种沉默对很多国人来说不可理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此条文有两层含义:第一,面对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要回答,没有权利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但提问是与本案无关的除外。第二,犯罪嫌疑人不仅要做出回答,还必须如实回答。特别是对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应当如实精确地回答。

但在美国,不仅克里斯滕森可以保持沉默,他的律师、父母和配偶,都可以对这个案件保持沉默。

依照美国各律师协会的章程,律师对客户提供的犯罪行为信息有保密的义务,因此嫌犯的辩护律师不会将事件的真相告诉公诉方,更不会公之于众。此外,在嫌犯接受公诉方任何一次问询时,其律师必须到场,还会帮助嫌犯进行类似反侦察的工作,比如提醒嫌犯拒不承认所有指控等。另外,美国法律还规定,即便嫌犯的配偶知悉其罪行及犯罪细节,但配偶对嫌犯的犯罪行为同样有保密的义务,嫌犯可以申请禁止其配偶出庭作证,这是美国法律必须保障的嫌犯享有的权利。

事实上,这些规定背后有强大的宪法支撑:美国1791年宪法修正案(即《人权法案》)第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迫成为不利于自己的证人”。这条在刑事诉讼领域有着重要地位的规则,自嫌疑人可以沉默开始,以询问嫌疑人是否愿意回答结束,围绕嫌疑人是否必须开口说话展开。其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极高的地位,是无数学者心中人权保障的标志性条款。

正是这种宪法所赋予的“沉默权”,使得克里斯滕森在长达大半年的审讯过程中沉默不言,拒不认罪。

02

为什么在美国,没有找到章莹颖也可以进入司法程序,法官不用为章莹颖的下落苦恼吗?

美国法官并不需要等待找到章莹颖的原因有两个:第一,是关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指由十二位公民组成小团体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陪审团作出判决秉持的是“内心确信”的主观性证明标准。“内心确信”, 通俗地讲,就是裁判者根据现有证据是否相信被告人有罪的判断标准。它与我国“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相比,虽然也重视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可采性,但它更加注重裁判者的内心主观感受,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受裁判者个人的情感、阅历、经验影响。

换句话说,在美国的司法程序中,给克里斯滕森定何种罪决定于这12个人。而原告和被告的律师——即控辩双方律师在法庭上做的就是如何打动这12个人,让他们作出定罪量刑的决定。

即使没有关键性证据,陪审团基于内心对嫌犯作出了有罪判断,嫌疑人本伦特·克里斯滕森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二个原因,由于陪审团制度的存在,美国法官对这种案件不承担判断事实的义务。

在英美国家,这种案件会适用陪审团审判,案件事实的认定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负责。他们来自于普通的社会群众,未必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但他们将最终决定对被告人犯有某项事实的指控是否成立。就像影片《十二怒汉》中,共同讨论嫌犯是否有罪的十二人都来自社会的不同阶层。

03

克里斯滕森是否会被陪审团判以死刑,一直是关注焦点。

若需裁定克里斯滕森应受到死刑的惩罚,陪审团的十二个人中应保持意见一致,即使是1:11,那11个人的意见也不能成为陪审团最终决定;这时陪审员就要重审,直到十二人做出一致判决为止。

在美国法律制度中,死刑是极刑,因此被格外慎重地处理。

一直密切关注章莹颖案庭审的伊利诺伊州当地媒体《芝加哥新闻公报》分析指出,在本案中,为了让陪审团相信克里斯滕森必须被判死刑,在量刑阶段,检方必须向所有陪审员证明他是蓄意谋杀。

章莹颖父母(左一,二)

7月17日,章莹颖案审判进入最终阶段,检辩双方结束了长达三个半小时的结案陈词,检察官陈词要求“正义必须实现”,指着克里斯滕森说:“所有痛苦的来源就坐在那把椅子上。”辩方律师则当庭落泪,提醒陪审团仁慈。强调凶犯饱受抑郁症困扰,案发前成绩从全A降到全F,向心理咨询师求助却没得到帮助。

在旁观者看来,检方(原告)极力主张判死刑,辩方(被告)大打同情牌以期望免死。这个量刑庭审控辩双方激烈交锋的过程,虽说是事实及证据的罗列,但更多是在努力打动和说服陪审团。

在审判机制和定罪量刑的依据中,美国更注重程序正义,中国更注重事实正义。我国的“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属于客观性的证明标准。这就使得运用我国法律处理章莹颖案件时会发生以下情况:法官若想对嫌疑人定罪量刑,就必须有足够的客观存在的证据来支持他作出决定。法官判决必须以查明的案件客观真实情况作为根据。

04

2017年,章莹颖于6月9日失踪,FBI在6月13日宣布介入调查,但直到6月30日才将嫌犯克里斯滕森逮捕,这将近20天的办案,也引起国人对FBI的办案效率的高度关注。部分观点认为,FBI收集证据的时间过长,可能导致了营救章莹颖的最佳时机。

针对此事,踪案家属援助律师王志东称,英美法系遵循“无罪推定”,强调举证的重要性。“公诉方必定希望收集到的证据更有利于制裁嫌犯,如果急于起诉,而没有收集到完整的证据链,或者没能遵守美国的刑事诉讼法,那么在审理过程中,很多证据会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而不被法官采纳。”他说。

据美国律师协会会员程绍铭说,普森杀妻案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洛杉矶市警方当时在侦破案件、搜集罪证、遵循正当程序等方面漏洞百出,且控方急于结案,没能采集到足够重要的事实证据,造成终审时证据不足,最终成为辛普森被无罪释放的重要原因。

章莹颖一案尘埃落定,两年曲折审判,最终仍未走出西方法治困境,即过于追求程序公正,忽视对受害者的公正,极易致使违法者享受法治红利,守法者深受其害。

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司法的宗旨和原则截然不同:是追求程序的正确,还是查明事实真相;是追求受害者的权利保护,还是保护被告人的各项权利。有专家认为,中美法系的显著区别之一在于,中国法系保护的是受害人的利益,而英美法系保护的是被告人的利益。

尽管西方法治社会发展较快,有诸多可资借鉴之处。但当我们参照西方,大谈特谈自由的代价、法治的代价之时,自然而然提到疑罪从无、宁纵勿枉。然而这种“法治的进步”一旦在现实中体现,却可能带来犯罪者逍遥法外、受害者无可奈何的荒诞结局,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公权力打击犯罪行为的手脚。昔日辛普森案如此,今日章莹颖案亦然。

当然,美国过于重视程序正义固然有其缺陷,但如果过于重视结果正义,轻视程序,导致的不良后果也同样严重,例如容易导致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现象,所以才有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如何避免这样的法治困境,中国在不断完善法治进程中,应当有所警醒。

来源 | 中新网、央视新闻、法治长三角(作者:张海燕、黄郁聪、熊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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