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滑板车闯祸,判赔13万!
图片源于网络
儿童爱玩是天性,但在玩耍过程中,监护人可不能大意,既要保护好儿童的安全,也要避免儿童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伤。
近日,上海一中院便审结了一起因儿童滑板车造成的身体权纠纷上诉案,法院判决玩耍滑板车的儿童及其父母赔偿被撞老伯13.5万余元。
刘老伯和王奶奶是同一小区的住户。一天下午,他们同往常一样到幼儿园接各自的孙子孙女放学回家。王奶奶给孙子元元带上了平时爱玩的双踏板式滑板车。
在返回小区的路上,元元玩滑板车时突然撞到了在其前方正在行走的刘老伯,刘老伯倒地受伤。不久,刘老伯的儿子赶到事发地,并报了警。公安机关出警并安排急救车将刘老伯送到医院救治。王奶奶陪同就医,并向刘老伯支付了1000元用于应急救治。后来经医生诊断,刘老伯的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在医院治疗9天后出院,后续又至医院复查。
当日出警记录仪显示,在民警询问刘老伯是否与滑板车发生碰撞时,王奶奶表示是小朋友玩滑板车时,滑板车前行碰到了刘老伯的脚后跟。现场同行的人员也表示小朋友没有及时刹住车,双方发生了接触。之后,两家就治疗费等费用协商未果,于是刘老伯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司法鉴定,刘老伯右下肢外伤,后遗右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十级残疾,伤后一期、二期治疗需要相应的护理和营养期限。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元元及其父母应对刘老伯的损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计13.5万余元。元元及其父母一方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元元及其父母一方认为:刘老伯并非被滑板车撞倒,而且平时就行走不便,存在高低脚情况,入院检查存在“右下肢缩短畸形”的记载,还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病,再加上刘老伯在事发时对周边情况疏于注意,故不应由元元及其父母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刘老伯一方辩称:自己的右下肢缩短畸形是因髋关节粉碎性骨折导致肢体位移所致,自己作为正常行走的人,对于从身后接近的滑板车没有注意义务,老年人的慢性疾病也不是侵权人的免责事由,因此要求维持原判。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奶奶及案外人均在现场向警方陈述了元元的滑板车与刘老伯脚后跟发生触碰,导致刘老伯倒地摔伤;医院诊断资料显示的“断端成角位移”“移位明显”“右髋部外旋畸形”等伤情足以导致肢体长度异常;再者,司法鉴定结论亦明确刘老伯系因粉碎性骨折、髋关节活动受限而构成十级伤残。
综上,元元及其父母提出的质疑均缺乏事实依据,且刘老伯致残原因亦与慢性疾病无关。
上海一中院还认为,作为未成年人,在使用滑板车时,其监护人应当善尽监护职责,并应当知晓公共场所的通行规则及安全要求,对未成年人予以必要的提示、引导及保护。
元元是幼儿园大班儿童,虽然仍无法律意义上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对于滑板车行进路线、与他人的相对距离、主动避让等这样一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基本安全常识,应当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而事发时在场的成年亲属也未能实施有效管控。
因此,元元及其父母对刘老伯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元元及其父母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刘佳表示,儿童滑板车在性质上属于玩具,不享有路权,只能在不具有公众通行功能的封闭式小区或室内场所使用;即便在此等场所使用,监护人也必须尽到妥善监管的义务,确保安全。
而本案中的儿童滑板车,两条踏板系开合式结构,使用人两脚踩于踏板上、两腿持续开合,以此实现车体前进运动。此等结构和行进方式,决定了车体宽度在行进过程中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这也就意味着,此种结构的滑板车比一般结构的滑板车具有更大的安全风险。
因此,当未成年人使用此种滑板车时,其监护人或在场的成年近亲属,更应秉持高度谨慎的态度,切实履行管控之责,避免自己或他人遭受伤害。
来源:上海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