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遭妻子“情人”入室殴打,他举起剪刀反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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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民刚(化名)是河北省邢台市一村民,村支书儿子刁某与董妻李某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去年5月20日夜,董民刚被刁某殴打、辱骂、威胁、逼迫写离婚协议书时,奋起自卫致刁某死亡。
2018年8月,该案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邢台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邢台市检察院认定董民刚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今年5月21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对刁某的父亲提出的申诉作出复查决定,维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百般侮辱与殴打
被害人进行反击
从2018年5月20日深夜的一场搏杀,到2019年2月18日检察院宣布不起诉决定,村民董民刚这样形容自己近9个月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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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民刚是如何“一下子掉进深井”的呢?
2018年5月20日晚上10点左右,董民刚在家中堂屋看电视,妻子在卧室休息,小儿子已经在堂屋沙发上睡着了。
没想到,居住在县城附近的刁某某醉酒后开车来到董民刚家,翻过约两米高的院墙进入院内,不顾董民刚阻拦强行闯入卧室,撕坏了董民刚夫妻的衣服,并对董民刚进行殴打、辱骂。
这不是刁某某第一次做出此类行为。2016年,董民刚的妻子李某某在县城饭店做服务员时与他相识,产生情感纠葛,李某某迫于刁某某威慑,与他维持情人关系,刁某某有时还在董民刚家中同李某某过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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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央求刁某某离开未果,自己先行离开想引刁某某出去,后刁某某短暂离开董家,返回后继续殴打董民刚,并使用尖头汽车钥匙戳扎,造成董民刚鼻尖下方、左耳、脸部、手部受伤出血。负责侦办此案的邢台市巨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张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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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民刚称,自己被戳得“满脸血”,只看到刁某某拿着的是个在灯下反光的金属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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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民刚跪下后,刁某某要求董民刚和李某某离婚,并签写离婚协议书。董民刚由于过度紧张,笔掉在了地上,刁某某认为董民刚不愿意写,继续对其进行殴打、威胁。
被追打过程中,董民刚随手拿起茶几上的剪刀与刁某某搏斗,用剪刀刺扎,直到刁某某不再打骂,董民刚停止了刺扎,随即出门让刚刚赶到的妻子李某某和接到李某某求助而来的邻居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近12点,巨鹿县民警张万广接警后赶到现场,董民刚脸上、身上带血,坐在屋门口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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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4日,公安机关以董民刚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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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当防卫者撑腰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董民刚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于2018年9月19日、12月4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后认为董民刚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以故意杀人罪移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9年1月29日,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委会,认定董民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决定对董民刚作不起诉处理。2019年2月18日,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对董民刚的不起诉决定。
2019年5月21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对刁某的父亲提出的申诉作出复查决定,维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并于2019年5月31日向刁某父亲进行了宣告。
“照顾好家人,日子还要好好过!”董民刚表示,感谢检察院秉公执法让自己又获得了新生活!
为什么是正当防卫?
因为这起案件,正当防卫问题再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也牵动着人们对司法捍卫公平正义的信心。
为何能够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司法机关的认定又体现了怎样了价值导向?
来听听本案的办案检察官怎么说↓↓↓
一、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
记者:检察机关认定董民刚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理由是什么?
主办检察官温可红: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是,刁某夜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对董民刚长时间持续进行侮辱、恐吓、殴打,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并多次声称“今晚就是要整死董民刚”,足以证明董民刚的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处于现实的、紧迫的危险之下。
二是,董民刚主观上没有致死刁某的目的,他持剪刀捅扎刁某的行为是对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御和反击,主观上是出于防卫的目的。
三是,从防卫行为看,本案的证据足以表明董民刚对刁某的惧怕程度,董民刚对刁某的恐惧心理使得他根本不想实施防卫,其在逃出家门未果被刁某拽住,又继续挨打的情况下,才随手拿起茶几上的剪刀,与刁某进行对打。此时,刁某的不法侵害并未结束,继续对董民刚打骂,董民刚仍然面临遭受刁某戳打的现实危险,不法侵害在持续。直到刁某丧失侵害能力,董民刚也即刻停止防卫行为。因此董民刚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另外,董民刚在当时心里恐惧、一心自救的情况下,要求其理性并准确判断自身防御行为的强度、如何避免伤害到刁某的要害部位,是强人所难,不具现实可能性。
四是,董民刚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及家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必然反应。刁某深夜强行非法侵入到董民刚家中,对董及其妻子实施撕扯、殴打、辱骂等行为,董民刚及其家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董民刚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实施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记者:董民刚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是关注的焦点。刁某的创口较多,有人质疑是否防卫人在刁某丧失侵害能力的情况下,继续实施伤害的行为?
主办检察官温可红:剪刀刺扎一下有的是形成2处创口。刁某的创口除2处致命伤外均较浅,创口方向不一,鉴定法医表示,二人在运动过程中捅刺造成的伤口方向有直的也有斜的,难以确定区分先后及方向。这都表明创口是在二人打斗过程中形成,而非在刁某丧失侵害能力后董民刚泄愤所刺扎。不法侵害在继续,那么防卫行为也不会停止。
二、法律不会强人所难,要以防卫人当时所处的环境判断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记者:事后经鉴定,董民刚是轻微伤,刁某用车钥匙戳扎是否足以造成生命威胁?
主办检察官温可红:案发当时,董民刚并不知道对方拿的什么工具实施暴力,他的鼻部、耳朵被戳扎,满脸是血,并且在刁某多次声称“今晚要整死你”的情况下,董民刚认为是致命的工具。
事后,对工具进行了调取和认真分析,这是一种弹出式的车钥匙,顶端尖锐,在之后提取钥匙时,钥匙前部已经发生变形,说明在案发过程当中,不法侵害人很凶残。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志军:根据案发时现场环境,不能对董民刚防卫行为的强度过于苛求。从案发当时董民刚所处的境遇来看,刁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对董民刚心理造成的高度恐惧、紧张,使得在案发当时的环境下,一般人在当时的情况下都可能会作出董民刚的反应。董民刚作为一个社会的“一般人”难以理性判断自身防御和反击行为的强度。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防卫人当时所处的环境下去判断,而不是行为后的判断。
记者: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侦查的基础上,又自行进行了补充侦查出于什么考虑?
主办检察官温可红: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但是平时很少使用。本案的前因,对于认定案发当晚董民刚的主观心态具有重大作用,所以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
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补强了相关证据。在社会关系调查中,对村民的证言的取证证明了董民刚在村子里是忠厚老实的人,口碑非常好;社会调查表明,刁某具有犯罪前科,平时就惹是生非,村民认为他是个村霸。
同时,对案件前因的调查,检察机关了解到,刁某经常威胁、殴打、辱骂董民刚,扬言“整死你全家!”刁某还在董民刚在家时,前往董民刚家过夜。董民刚一直畏惧刁某,曾对其大儿子说:“咱们惹不起这个人,要对他客气点。”
检察机关在原有公安机关侦查基础上,扩大了相关社会调查,之后又专门实地调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还要依法及时实现正义
记者:在司法实践中激活正当防卫相关条款,体现了什么价值导向?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邢伟: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司法机关主动担当,为正当防卫者撑腰,弘扬了社会正气,彰显了司法鲜明的价值取向。
不让正义迟到,及时让正义实现也是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作为检察官,必须敢于担当,维护社会正义,依法及时作出结论,不让正义迟到。
目前,正当防卫是一个社会高度关注的话题。之所以受到关注,主要原因不在于过度使用了正当防卫,而是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使得一些合法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反而不能在第一时间得以保护与救济。所以,如果把法律的规定让社会公知,对正当防卫行为能够依法、科学的认定,不但不会带来对正当防卫的扩大或者是滥用,反而有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主办检察官温可红:我们在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中,不光要让老百姓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也是一种价值观的引导。正当防卫是法律鼓励公民同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权利,依法认定正当防卫,可以及时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震慑犯罪分子,促进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弘扬社会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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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日报、检察日报、中国之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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