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入室反杀案”,不起诉!
董民刚(化名)为河北省邢台市一村民,去年5月20日夜,被刁某(与董妻李某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殴打、辱骂、威胁、逼迫写离婚协议书时,奋起自卫致刁某死亡。
2018年8月,该案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邢台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邢台市检察院认定董民刚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今年5月21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对刁某的父亲提出的申诉作出复查决定,维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图源:@中国之声)
没想到自己竟会和“杀人”联系到一起
董民刚(化名)是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一名农民,憨厚、老实了一辈子的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竟然会和“杀人”联系到一起。更没想到的是,一年时间,他又经历了从“故意杀人”到“正当防卫不担刑责”的反转。
这一切,都源于去年的一起命案。2018年5月20日晚22时许,董民刚在堂屋看电视,二儿子(九岁)已在堂屋沙发上睡着,其妻子李某已经在卧室休息。此时,曾与李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刁某醉酒后翻墙进入院内,并不顾阻拦强行进到堂屋,之后又用脚踹卧室房门。正在卧室休息的李某将门打开,刁某上前将李某的上衣撕坏,后又将前来劝阻的董民刚的上衣撕坏。
李某央求刁某离开,但并未起作用。之后,李某又独自离开家里,本想引刁某离开,但刁某却坚持不走,还让董民刚外出寻找李某。董民刚没有听从,刁某便殴打董民刚,董民刚未反抗。刁某还多次声称“我今天要整死你”,并使用尖头车钥匙向董民刚戳扎,致董民刚脸部受伤出血。
正在堂屋沙发上睡觉的董民刚的二儿子被惊醒,拿着董民刚的手机哭着跑了出去。刁某继续殴打并让董民刚跪下,要求董民刚和李某离婚,并签写离婚协议书。董民刚欲逃出屋门,却被刁某拽住继续殴打。
此时,董民刚看到茶几上有一把干活用的剪刀,便随手拿起与刁某搏斗,刁某继续殴打并说要整死董民刚,董民刚就刺扎刁某身体,后二人摔倒在地继续打斗,直到刁某不再打骂,董民刚停止了刺扎。
为防备刁某继续殴打,董民刚拎着剪刀走到屋外,将剪刀放在院内的一个方桌上。此时,闻讯赶来的邻居田某和妻子李某赶到家中,董民刚就委托二人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不久,救护人员到达现场,经检查,刁某已无生命体征。董民刚一直在案发现场等待,直到被随后到达的公安人员带至公安机关,并即刻陈述了案件过程。
(图源:@中国之声)
970余名村民签名、按指印求情
“当时被打蒙了,我脸上身上都是血,心里很恐惧,顺手就抓了剪刀反抗。”董民刚向记者讲述,“杀人偿命,当时我感觉自己摊上大事儿了。只是想到老人病着、孩子还小,家里就我一个顶梁柱还出事了。”
一年多过去,董民刚当初被戳透的鼻孔、耳垂上留有的疤痕还很明显,就像他的情绪还没平复,讲起过往,又激动落泪。
像去年5月20日晚上的辱骂、殴打、威胁,对于董民刚来说,已经经历了很多次。原来,自2016年,刁某与董民刚的妻子李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刁某经常出入董民刚家中,并经常对董民刚进行威胁、打骂。
“我白天就能灭你全家,还不让你知道你是怎么死的。”董民刚说,这样的威胁他听过很多次了。“他父亲是村支书,家里有权势。他自己是工地上的包工头,经常听到他讲电话时能招呼人什么的。”董民刚对于刁某非常畏惧,只能选择忍受。
高度的畏惧心理,在他大儿子的证言里也可见一斑。“我们在取证时,董民刚的大儿子有这样的证言,‘我爸爸告诉我这个人惹不起,咱们要对他客气点。’”案件主办检察官温可红介绍。
“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但是平时很少使用。本案的前因证据经公安机关侦查仍不充分,为准确认定前因事实,检察机关针对本案的前因部分自行进行了补充侦查。” 温可红介绍,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在原有公安机关侦查基础上,扩大了相关社会调查,之后又专门实地调查。
今年2月2日,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派员赴邢台市巨鹿县案发地复勘现场、到董民刚和刁某所在村调取新的证人证言、走访村民、复核相关证据,更加印证了案件事实,并核实了更多与案件相关的情况。
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补强了相关证据。检察机关了解到,刁某经常威胁、殴打、辱骂董民刚,多次扬言“整死你全家!” 刁某还在董民刚在家时,前往董民刚家过夜,董民刚一直畏惧刁某,只能忍。
在社会关系调查中,对村民的证言的取证证明了董民刚在村子里是忠厚老实的人,口碑非常好;社会调查表明,刁某具有犯罪前科,平时就惹是生非,村民认为他是“村霸”。
“我邻居(指董民刚)是一个很好的人,很老实。”田某是董民刚的邻居,也是当晚第一个看到案发现场的人,“看到我邻居脸上、身上都是血,有点担心、心里发慌。”
温可红表示,对于案件前因的调查客观印证了董民刚案发当晚的主观心态,是以防卫为目的。
案发后,董民刚母亲向办案人员和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来信,反映其儿子董民刚刺伤致死刁某属“万般无奈”,希望办案人员明察秋毫、伸张正义,还董民刚一个清白。来信还附有970余名村民签名和指印。
“觉得我邻居很冤枉,我就签了名按了指印。”田某告诉记者。
为正当防卫者撑腰
董民刚的案子由河北邢台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邢台市公安局审查后以董民刚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8月4日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董民刚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于2018年9月19日、12月4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后认为董民刚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以故意杀人罪移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9年1月29日,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委会,认定董民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决定对董民刚作不起诉处理。2019年2月18日,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对董民刚的不起诉决定。
2019年5月21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对刁某的父亲提出的申诉作出复查决定,维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并于2019年5月31日向刁某父亲进行了宣告。
“照顾好家人,日子还要好好过!”董民刚表示,感谢检察院秉公执法让自己又获得了新生活!
为什么是正当防卫?记者对话办案检察官
河北邢台的这起重大刑事案件令“正当防卫问题”再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也牵动着人们对司法捍卫公平正义的信心。为何能够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司法机关的认定又体现了怎样了价值导向?
6月初,记者前往案发地,对话采访了本案的办案检察官。
一、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
记者:检察机关认定董民刚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理由是什么?
主办检察官温可红: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是,刁某夜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对董民刚长时间持续进行侮辱、恐吓、殴打,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并多次声称“今晚就是要整死董民刚”,足以证明董民刚的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处于现实的、紧迫的危险之下。
二是,董民刚主观上没有致死刁某的目的,他持剪刀捅扎刁某的行为是对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御和反击,主观上是出于防卫的目的。
三是,从防卫行为看,本案的证据足以表明董民刚对刁某的惧怕程度,董民刚对刁某的恐惧心理使得他根本不想实施防卫,其在逃出家门未果被刁某拽住,又继续挨打的情况下,才随手拿起茶几上的剪刀,与刁某进行对打。此时,刁某的不法侵害并未结束,继续对董民刚打骂,董民刚仍然面临遭受刁某戳打的现实危险,不法侵害在持续。直到刁某丧失侵害能力,董民刚也即刻停止防卫行为。因此董民刚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另外,董民刚在当时心里恐惧、一心自救的情况下,要求其理性并准确判断自身防御行为的强度、如何避免伤害到刁某的要害部位,是强人所难,不具现实可能性。
四是,董民刚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及家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必然反应。刁某深夜强行非法侵入到董民刚家中,对董及其妻子实施撕扯、殴打、辱骂等行为,董民刚及其家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董民刚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实施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记者:董民刚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是关注的焦点。刁某的创口较多,有人质疑是否防卫人在刁某丧失侵害能力的情况下,继续实施伤害的行为?
主办检察官温可红:剪刀刺扎一下有的是形成2处创口。刁某的创口除2处致命伤外均较浅,创口方向不一,鉴定法医表示,二人在运动过程中捅刺造成的伤口方向有直的也有斜的,难以确定区分先后及方向。这都表明创口是在二人打斗过程中形成,而非在刁某丧失侵害能力后董民刚泄愤所刺扎。不法侵害在继续,那么防卫行为也不会停止。
二、法律不会强人所难,要以防卫人当时所处的环境判断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记者:事后经鉴定,董民刚是轻微伤,刁某用车钥匙戳扎是否足以造成生命威胁?
主办检察官温可红:案发当时,董民刚并不知道对方拿的什么工具实施暴力,他的鼻部、耳朵被戳扎,满脸是血,并且在刁某多次声称“今晚要整死你”的情况下,董明刚认为是致命的工具。
事后,对工具进行了调取和认真分析,这是一种弹出式的车钥匙,顶端尖锐,在之后提取钥匙时,钥匙前部已经发生变形,说明在案发过程当中,不法侵害人很凶残。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志军:根据案发时现场环境,不能对董民刚防卫行为的强度过于苛求。从案发当时董民刚所处的境遇来看,刁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对董民刚心理造成的高度恐惧、紧张,使得在案发当时的环境下,一般人在当时的情况下都可能会作出董民刚的反应。董民刚作为一个社会的“一般人”难以理性判断自身防御和反击行为的强度。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防卫人当时所处的环境下去判断,而不是行为后的判断。
记者: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侦查的基础上,又自行进行了补充侦查出于什么考虑?
主办检察官温可红: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但是平时很少使用。本案的前因,对于认定案发当晚董民刚的主观心态具有重大作用,所以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
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补强了相关证据。在社会关系调查中,对村民的证言的取证证明了董民刚在村子里是忠厚老实的人,口碑非常好;社会调查表明,刁某具有犯罪前科,平时就惹是生非,村民认为他是“村霸”。
同时,对案件前因的调查,检察机关了解到,刁某经常威胁、殴打、辱骂董民刚,扬言“整死你全家!” 刁某还在董民刚在家时,前往董民刚家过夜。董民刚一直畏惧刁某,曾对其大儿子说:“咱们惹不起这个人,要对他客气点。”
检察机关在原有公安机关侦查基础上,扩大了相关社会调查,之后又专门实地调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还要依法及时实现正义
记者:在司法实践中激活正当防卫相关条款,体现了什么价值导向?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邢伟: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司法机关主动担当,为正当防卫者撑腰,弘扬了社会正气,彰显了司法鲜明的价值取向。
不让正义迟到,及时让正义实现也是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作为检察官,必须敢于担当,维护社会正义,依法及时作出结论,不让正义迟到。
目前,正当防卫是一个社会高度关注的话题。之所以受到关注,主要原因不在于过度使用了正当防卫,而是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使得一些合法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反而不能在第一时间得以保护与救济。所以,如果把法律的规定让社会公知,对正当防卫行为能够依法、科学的认定,不但不会带来对正当防卫的扩大或者是滥用,反而有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主办检察官温可红:我们在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中,不光要让老百姓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也是一种价值观的引导。正当防卫是法律鼓励公民同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权利,依法认定正当防卫,可以及时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震慑犯罪分子,促进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弘扬社会正气。
来源:人民日报、中国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