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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女子赡养婆婆17年,是否有权继承房产?

法律人2023-06-11 06:50:210

广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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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7年,丈夫意外去世,家中剩下5岁女儿和生活难以自理的婆婆。

林玉17年来悉心照料,一个人打两份工,每天只睡得几个小时,苦苦支撑。

前不久,婆婆故去,常年在外的小叔子突然提出要继承房产:我是亲儿子,法定继承人,嫂子毕竟与母亲没有血缘关系!林玉委屈至极,这些年,小叔子连回来探望都没几次……

赡养婆婆17年,

一个人打两份工

杭州萧山的贾强(化名)与妻子林玉(化名)于1994年结婚,生了个女儿。

然而,2001年,贾强因车祸意外去世,结婚7年后,一个家庭只得靠妻子林玉苦苦支撑,与5岁女儿相依为命。

后一年,林玉的公公因病去世,婆婆因为家里屡遭大变故整个人受到打击,身体状态每况愈下,日常生活也难以自理。

林玉有个小叔子,婆婆本可依靠这小儿子照料,但因他常年工作在外,林玉只好主动挑起担子,工作之余照顾婆婆、女儿的生活起居。

17年来,林玉为了家庭不得不打两份工,深夜做好了夜班还要回家操持家务,准备好次日的饭菜,长期以来,一天只得休息几个小时。

按理说,家有老母身体不好,小叔子即便再忙,总归得掂量着儿子的身份扛起赡养义务的,不过这些年连来探望的次数都屈指可数。

小叔子主张自己继承房产

今年3月份,林玉的婆婆去世,家里留下来一套房屋。这时候,小叔子出现了,目的就是要拿到这套房产。

小叔子是个“明理儿”人:我是我妈的亲儿子,是法定继承人,这套房子肯定得归我,嫂子跟妈妈到底没有血缘关系,没有权利继承的。

含辛茹苦十几年,林玉感到十分委屈,丈夫去世后一直是她在履行赡养的义务,现在婆婆去了,家里的遗产理应有自己的份。

于是,林玉找到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俊作出了解答。

01

林女士是否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我国法律规定的应尽赡养义务的主体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与此同时,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但如果赡养人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也就自动解除了。也就是说,在2001年林女士的丈夫贾先生死亡后,林女士便对贾先生的母亲不再有协助赡养的义务。

02

林女士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吗?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本案中若认定林女士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则林女士有权继承其婆婆的房产。

03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评判标准是什么?

目前司法实务中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要综合来认定。

第一,看是否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如生活费、医疗费等方面的资助等情况。

第二,看是否在劳务、精神等生活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如与老人共同生活,经常照料、伺候老人,关心、体贴老人等情况。

很显然,在上述案例中,林女士已明显对婆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林女士有权继承婆婆的房屋,而像小叔子这样有赡养能力却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房产时可以少分,甚至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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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萧山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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