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爱奇艺诉今日头条:赔我3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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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6日是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世界知识产权日(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01年4月26日设立,并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的法律环境。
知识产权的法治概念: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
知识产权的类型:
(一)著作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二)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
侵权案例
热门电视剧《延禧攻略》被切分成短视频在手机应用“今日头条”上发布,版权方爱奇艺公司因此起诉“今日头条”的运营商字节跳动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索赔3000万元。
案件4月24日下午在北京海淀法院开庭。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在庭上出示一份视频证据,显示他们拥有独家网络传播权的电视剧《延禧攻略》在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手机应用“今日头条”上被分段发布、推荐给用户。
原告公正录像过程视频截图
原告诉称,《延禧攻略》在爱奇艺网站和客户端全网独家播出期间,播放量超过150亿,而在“今日头条”上未经合法授权的相关短视频片段超过1300条,单条播放量最高达到110万次。并且在原告发送预警函和律师函之后没有及时处理,给原告造成极大的损失。
被告辩称,这些视频由“今日头条”的用户上传,而不是被告发布,因此被告没有直接侵犯原告的权利。
被告引述用户注册协议中的条款作为证据,被告方代理人:“协议明确告知用户头条号平台提供的是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得发布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内容及其违法后果。”
原告方就提出,阅读用户协议并不是注册的前提条件,不能证明被告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
认为平台和用户之间是合作关系,甚至怀疑发布《延禧攻略》内容的用户账号就是平台自己开设,原告方代理人:“我们认为被告并不是一个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平台,被告是向用户提供内容传播服务,利用平台和技术,扩大内容传播范围和影响结果,是与用户分工合作提供内容并共享收益。”
双方争论的焦点除了被告和用户的关系,还有被告是不是有能力并尽到义务处理侵权内容。
原告提出,被告的“今日头条”界面内容呈现是数据算法和人工审核的结果,不可能不知道上千条侵权内容存在的事实。而被告就表示,人工审核并不针对侵权内容。
被告方代理人:“人工干预及审核是针对内容的安全性,如涉黄涉恐暴反动等进行审核,而并非针对内容是否涉嫌侵权进行审核。平台并无主动审查内容是否涉嫌侵权的法律义务。被告客观上无法对涉案内容进行人工分析及审核,并且主观上亦无法知道系统推送给用户的内容,无从知晓涉案内容是否涉嫌侵权。因此不应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远高于现有技术及整个视频行业水平的管理义务。”
原告就认为,被告是双重标准。原告方代理人:“被告认为今日头条对侵权内容的传播和推荐都是基于算法先进的技术,对推荐内容的识别极其精确,但被告又辩解他不具备发现和删除侵权内容的技术能力,不具备采取措施避免侵权损害扩大的技术能力。被告在扩大盈利的时候,主张自己的技术能力高,但是在保护权利人权利的时候,又降低对自己的技术能力的要求,采用的是一个双重标准。我们认为被告是在故意以用户上传为名,试图利用避风港的原则逃避侵权责任。”
原告还提出,在进入法律程序但原告尚未提供侵权链接的情况下,被告已经删除了部分涉案内容,说明被告其实有能力发现和处理侵权内容。而被告就表示,93%的侵权内容是在收到起诉材料之前,已经通过被告主动的版权管理措施处理,认为被告方已经积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但一些视频的标题和关键词不包含“延禧攻略”或者角色名称等明显信息,还有一些视频是原告自行上传用作宣传,因此难以发现、甄别和处理侵权内容。
原告公正录像过程视频截图
被告还提出,“今日头条”上发布的涉案视频时长很短,并不会对《延禧攻略》产生替代性作用,甚至会吸引用户到原告的“爱奇艺”去观看完整视频,给原告带来更多的广告和会员收入。
原告就表示,虽然单条视频不长,但由于“今日头条”按浏览和观看记录推荐的方式,客观上导致相关片段集中展现,足以实现替代原告平台上完整作品的观看效果。
庭审持续约两个小时,原告爱奇艺坚持索赔3000万元,被告字节跳动也坚持答辩意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双方都不同意调解。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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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之声、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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