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千万豪宅男方为何只分得1%???
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子
离婚时价值千万
然而
男方却只能分到1%的份额
案
情
回
顾
2016年,同为离异单身的小赵和李女士经人介绍相识,相处半年后决定结婚。此时的李女士年入百万,名下也有自己的房产,而小赵收入一般。刚结婚时,两人感情甜蜜,李女士便将自己婚前购买的房屋出售,并用售房款支付首付买下豪宅,供二人婚后居住。
“房子是你出钱买的,房贷也是你还的,这房子我就挂个名字,所有权都归你。”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小赵为表明自己对李女士的感情,说出这样一番话,还向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财产约定具结书》,白纸黑字写明房产为李女士一人所有,小赵自愿放弃所有权。经两人协商,房屋登记为李女士、小赵按份共有,其中李女士占99%,小赵占1%。
可两年后,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矛盾不断升级。2018年6月,两人正式分居。2020年8月,李女士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2021年7月,李女士再次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确认婚后购买的房产归自己所有。而小赵则认为,房产既是婚后购买,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时出具具结书办理登记,都是为了维护夫妻感情所为,不能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法
院
审
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赵和李女士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感情未得到改善,现李女士再次提起诉讼离婚,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此外,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在物权权属已经登记且未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物权归属应以权属证书上载明的内容为准。李女士和小赵一同前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并自愿将房屋登记为99%与1%的按份共有,意味着双方就房产的共有比例这一法律事实,已达成合意,并得到了行政机关的确认。且二人签订了书面具结书对财产归属进行约定,意思表示真实,构成夫妻财产协议。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确认房产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需按照房屋现值向小赵支付1%的房屋折价款。
法
官
说
法
物权登记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比如我们在买房买车后
都需要到相关机构办理过户登记
只有登记后
才能真正享有该物的所有权哦~
快收藏学习起来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指的是登记这一法律事实对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所施加的实际作用。从法律效果来看,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包括公示效力、形成效力、公信效力、对抗效力以及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本案中的夫妻二人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已经对份额作出明确约定,并且二人签订了书面具结书,出于对物权公示权威性的考虑,应当予以承认。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领结婚证后买的房子,房产证写两人名字,没注明各自份额的,属“共同共有”,两个共有人的权利是相等的。如果是“按份共有”,那么就要按房产证规定的各自所占的比例拥有产权。本案中并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丈夫一方在签署《声明》和登记时有意思表示瑕疵,而且双方约定的意思非常明确。另外,本案中双方就涉案房产的共有比例这一法律事实及相应的法律关系已达成共识,并得到行政机关的确认。在没有充分的反证足以推翻上述行政确认的情况下,该行政确认所认定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
来源:综合浙江法制报、中国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