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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电视竟“三无”?三倍赔偿获支持!

法律人2023-06-12 01:22:400

随着互联网与电子商务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给人们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网络购物也有它的弊端,比如网站产品宣传不实,后续服务跟不上;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消费者很容易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等。那么,在日常生活中,一旦我们网络购物时遇到问题,该如何维权呢?宜阳县人民法院结合实际案件帮助大家擦亮眼睛,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宜阳县居民郭某在某网络店铺购买了一款110寸的电视机,型号标明为小米M1120 ,支付货款8500元。后郭某收到电视机,但该电视机与购买前所确认小米品牌电视机描述不符,无任何标注注明,无生产厂家、无合格证、无生产日期。

郭某联系小米官方客服,经小米品牌售后服务部门鉴定,该电视机“查询无此SN,非小米官方产品”。郭某遂与购买店铺的工作人员协商,要求退货退款,由该店铺承担退货运费,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酿成纠纷。

为此,郭某诉至宜阳县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购物款8500元,并三倍赔偿 255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全部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解除原告郭某与被告之间关于电视机的买卖合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郭某退还货款8500元;二、原告郭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退还所购电视机一台(订单编号202108062200111561**********),相应邮寄费用,由被告凭据支付);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郭某赔偿25500元。

法官说法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欺诈者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有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并且造成消费者陷于判断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

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商品与经营者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电视机,经营者明知自己销售的商品为虚假产品仍然谎称是正品进行销售的,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法官支招

Q:网上买到假货,起诉谁更方便?

A: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遭遇假货,既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索赔,还可以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中,为维权方便,消费者一般选择起诉网络交易平台。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销售平台做被告是有条件的,在以下3种情形下消费者可起诉网络交易平台:一是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二是虽能提供信息,但网络交易平台对消费者作出更有利的承诺;三是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则消费者可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上述3种情形之外,消费者只能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Q:网络购物纠纷案的管辖法院如何选择?

A: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2015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规定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了补充规定,据此可知,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外,无论货物是否“包邮”,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可以根据情况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买方住所地或者是收货地)的法院起诉。

供稿:宜阳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张刚 梅洛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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