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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女子被从天而降的狗砸瘫,责任该如何确认?狗究竟算不算“东西”?

法律人2023-06-12 10:52:550

广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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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5日14时,

广州市白云区鸦岗村北禺十四巷的一栋厂房下,

一条大狗从天而降,

一名路过的女子被砸中,

她瞬间倒地不省人事,

大狗随后起身离开现场,

不知所踪。

这起离奇的事件也成为了2018年9月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题目,不少考生感叹“脑洞大开”。然而,现实却远比考题复杂的多,47岁张萍(化名)是监控视频中的受伤女子,目前高位截瘫。

在找不到狗主的情况下,谁该为她的遭遇负责?

无奈之下,她将整栋楼的房东和租户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11月23日,白云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对于房东和租户而言,自身并非直接侵权方,却突然面对索赔的要求,内心同样是无奈甚至莫名奇妙。

离奇的事故,光医药费就30万元

从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出院后,张萍和家人住在海珠区一个小宾馆里。她的情况没有改善,依然只能终日躺着,脖子以下的身体还是动弹不得。每隔两周,她还得去珠江医院换一次尿管。

她和丈夫同是湖北省天门市黄潭镇新华村人,今年春节后来到广州,丈夫平时做建筑方面的散工,张萍则负责家务,两夫妻是带着希望来的,打算给刚工作的儿子张立清(化名)攒点结婚钱。今年4月15日下午发生的事故,改变了一家人的人生轨迹。

11月15日,躺在宾馆床上的张萍用微弱的声音说:“哪还记得当时发生了什么,醒来就在医院,动不了了。”为防止肌肉坏死,张萍每两小时需要按摩身子,丈夫和儿子只能把工作放下,全家没了收入来源,家里的债务也越积越多。

“光是前期医药费已经花了30万,后期还有康复的费用,不知道要多少。”张萍说,她只想官司快点结束,并想早点回到家乡,她不想在广州接受康复治疗,因为费用承担不起。

谁是狗主人

这场官司显然是旷日持久的。2018年8月28日上午,在白云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之前,还发布公告,向群众征集事发经过和肇事狗主人的线索,但是谁是狗主人依然成谜。

在狗主“缺位”的情况下,张萍在律师的建议下,将厂房的所有者和所有使用者告上法庭,理由是《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如此一来,站在被告席上的主体超过10个,但张萍也别无选择。

可狗是一只活物,是否属于法律中规定的“物品”仍存争议。11月23日上午,白云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原告被告争锋相对,在观点碰撞中,“谁该担责”这一问题更加凸显出复杂性。

所有的建筑使用者都需担责任吗?

那只大狗,是从一栋两层厂房的天台坠落,天台是这栋厂房的公共空间。房东介绍,根据消防的要求,天台必须直通楼下,因此厂房所有的大门和楼梯都可以直通天台。

二楼有一个电子厂。这家电子厂出于隔热的考虑,在天台种了一些花卉和瓜果,房东没有反对。而大狗是从挨着花卉和瓜果的护栏上坠落的。

之所以将房东告上法庭,是因为张萍方面认为,房东也是天台公共空间的使用者。但是房东并不认同,并认为承租方才是物业的使用者。

其他承租方则表示,根据监控视频,坠狗事发地和己方所承租的位置相距甚远,而谁在使用事发的天台,是很明显的事情。他们认为,张萍追责的对象不应该扩大化。“你A座发生了坠物,难道要C座负责吗?”他们如此表示。

而成为被告的电子厂则觉得,他们并没有将天台封闭起来种植花卉和瓜果,也没有商业目的,并且这种种植行为与高空坠狗的事实没有关联。并且这家电子厂不认同自己才是天台唯一的使用主体,“如果在楼顶种植蔬菜就算天台的使用者,那么其他公司的员工可以上天台来看风景,甚至放一把扫帚在天台,他们算不算使用主体呢?”

是否有人恶意抛狗?

狗到底算不上物品?

//////////

接下来,关于本案,让我们来看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和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律师联盟主席胡忠义给我们带来的解读。

1

狗,到底是不是“东西”?能否适用侵权责任法?

2

和其他一般性高空坠物相比,活物狗作为“物品”增加了追责的难度,到底难在哪?

法院已经发公告征集狗主人的线索,但依旧杳无音讯。此时,狗作为活体动物,追责问题要根据现场可收集的证据分情况讨论:

因为一只没有管理好的犬只,

导致一位正常人瘫痪了,

成为被告的居民和公司疲于应付官司

花费大量时间成本,

这场官司中,似乎没有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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