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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警务人员盗卖个人信息获刑1年多,检察院抗诉:判轻了!

法律人2023-06-12 12:14:590

广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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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刑警大队法医庞某、德阳市中江县交警大队辅警黄某某,非法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给他人,两人均被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判量刑太轻,遂提出抗诉。近日,该案经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依法作出二审判决,该案终于尘埃落定。

盗卖公民个人信息

两警务人员被判刑

庞某原系雅安市雨城区刑警大队法医,

他使用民警数字身份证书,

登录公安专网非法查询

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给他人,

违法所得4万余元。

黄某某原系德阳市中江县交警大队辅警,

用其他民警的数字身份证书登录公安专网,

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并出售,

违法所得3万余元。

法院查明,

2016年7月至8月期间,

庞某通过QQ群结识“客户”后,

私自使用民警的数字身份证书登录公安专网,

非法查询公民个人信息,

通过截图出售,

共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300余条。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庞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黄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两人的违法所得,均被法院追缴。

与此同时,从庞某、黄某某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谢某某、尹某某、蒋某某等,也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谢某某、尹某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5000元;蒋某某因情节相对较轻,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检察院提出抗诉

法院二审重新判决

达川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

原判适用法律错误,

致使对被告人庞某和黄某某量刑畸轻,

达川区人民检察院遂提出抗诉。

检察院抗诉称,原判认定庞某、黄某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予以出售,违法所得数额分别为人民币4万余元和人民币3万余元,已经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6月1起实施)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十倍以上标准,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且无任何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二审中,黄某某辩称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未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且悔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庞某则辩称自己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系初犯,案发后积极退赃,请求法院从轻判决。庞某的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庞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成立,但其犯罪金额未达到司法解释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近日,该案经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采纳了达川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依法作出二审判决:将庞某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将黄某某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6月1起实施)。该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情形之一的,即可入罪。在定罪量刑标准方面,该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这些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等。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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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理的相关细节可以看出,内部人获取信息的便利程度相较于各行各业零星掌握的个人信息,公职人员所能接触到的个人信息无疑更为全面,也更为敏感,更加关切一个公民的核心权益。当辅警也可轻易获取这些信息,可见管理之松懈及可能延展出的风险程度。

检索新闻发现,这绝非个例。2017年9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辽宁管辖的跨25省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系列案件一审宣判,被告人系河北省某交警大队协勤人员,其通过公安综合管理平台查询车辆档案信息、驾驶员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给他人,违法所得共计约人民币7万元;2018年3月,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涉案人员系两名辅警,被告人通过内部系统查询,获取公民个人汽车车辆信息5000多条,非法获利2.5万余元;2018年3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机关干部刘某有期徒刑4年,罚金9万元,刘某利用职权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转手出售,总数超过82万余条……

目前,社会公众对个人信息泄露的焦虑,多集矢于市场主体,对相关企业保持了相当的舆论压力。但从现实看,仅盯企业是远远不够的。已曝光的案例表明,公职人员等内部人泄露个人信息情况常见多发,且从案件过程看,几乎没有制度阻力,不少案例甚至呈现了同一群体、同一手法等类型化状态。在司法审判的梳理中,可以看到公职人员泄露的信息,常是信息泄露系列链条的上游。所以,倘若不能从源头堵住,治理个人信息泄露将是缘木求鱼。

文章开头所引的案例,恰可视作一种治理方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原法律适用错误,对被告人量刑畸轻,遂提出抗诉,并被二审法院采纳,从而作出改判。考虑到内部人接触个人信息的便利程度,可能产生危害的风险程度,以及内部人违法对公职机关的行政伦理及公信力的伤害,对相关案件理当严罚重判,产生足够震慑。

个人信息泄露,常被嵌入网络时代的大背景作解读,社会结构多元复杂,自然需要治理措施的精细邃密。但同时一个现代社会的逻辑起点在网络时代并未过时:制度规范公权力——当器物层面不断向前奔进的同时,制度层面也当向基础伦理反复回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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