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行人闯红灯被曝光后,怒告交警“侵犯名誉权”!法院这样判……
广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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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江苏盐城市中院对“行人闯红灯被曝光告交警侵犯名誉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韩某、周某对交警的诉讼请求。
行人闯红灯被抓拍一事,发生于2016年10月13日下午5点多,韩某、周某在盐城市建军路和解放路的十字路口过人行横道时,被盐城市交警支队安置在路北的交通违法行人闯红灯自动抓拍报警系统抓拍探头连续拍照。
10月25日 11点25分,盐城市交警支队在官方微信公众号“盐城交警微发布”刊发了题为“第六期盐城市中心‘网红启事’,高清照片,有你吗?”的文章,并配有韩某、周某一起过人行横道的照片。
该文章被盐城当地网站及微博转载,引发网民对此发表评论。被曝光的照片一共14张,涉及30余人。
被曝光的韩某、周某得知后,认为盐城市交警支队给他们造成了不良影响,也给两人的精神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2016年11月8日,韩某、周某等向盐城市交警支队寄律师函,希望市交警支队能够积极处理此事,但未果。韩某、周某认为盐城市交警支队的报道侵犯了其名誉权,遂于2016年12月5日将盐城市交警支队起诉至亭湖区人民法院,要求盐城交警支队删除相关文章,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韩某、周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在绿灯时进入人行横道的,根据盐城市交警支队提供的行人闯红灯自动抓拍报警系统使用手册说明,只有在红灯状态下,行人越过等待区时设备才会进入识别抓拍模式,抓拍设备会对行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取证。
“市交警支队利用微信等公众媒体曝光违法行为是为警醒群众,扩大宣传效果,其目的是用于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行人遵守交通规则,且‘盐城交警微发布’不具有评论功能, 内容客观真实,不存在侮辱、诽谤等的行为,客观上没有对二人的名誉权构成侵害。”
亭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韩某、周某对市交警支队的诉讼请求。
于是,韩某、周某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18年8月6日立案后,盐城市中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盐城交警在公众号上曝光一系列违法行为正是出于交通安全教育的目的,警醒群众,扩大宣传效果。”
与此同时,盐城市交警支队称,其在公众号中的文章虽然末明确写明“未经授权,请勿转载”,但该文章被多次转载及网友在其他网站上的评论与支队无关。
“交警发布的内容客观真实,其目的是用于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行人遵守交通规则,并无向社会公开诋毁二人的故意。二人也没有能够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因市交警支队的行为受到损害。”11月2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