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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议」高铁事件到底是不是猥亵?多位专家给了说法

法律人2023-06-12 13:47:220

广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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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桩父亲当众对女儿“又亲又摸”、疑似猥亵的事件引发舆论关注,不少网民对此发表意见。(此前报道:高铁上一父亲疑似猥亵女儿,变了味的“父爱”需要法律来监管、【追踪】还真是父女……警方通报:不构成猥亵违法)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如何保护好孩子的人身权益、让他们健康成长是社会公众关心的话题。在本次事件中,周某某的行为是否踩进了法律的禁区?让我们来听听相关法律专家的分析。

多名刑辩专家称,南昌铁路公安通报中“周某某与小女孩系父女关系,周某某行为不构成猥亵违法”一句,容易使人误解。实际上,《刑法》及相关法律中,从未规定父女关系可以成为猥亵犯罪的免责事由。

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学平说,“猥亵作为一项法律明确禁止的犯罪行为,父亲当众猥亵女儿,更要依法严惩。”

佟丽华(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这个通报最大的问题就是,只解释了两人是父女关系,然后就认定不构成猥亵违法。

事实上,在猥亵、包括进一步的性侵的案件当中,来自家庭成员的侵害,占到了非常大的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颁布并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四部门意见实施后,我国撤销监护权的第一个案件就是父亲性侵自己未成年女儿的案件:父亲长期殴打、虐待女儿,致其头部、脸部、四肢等多处严重创伤。2013年,邵某某强奸、猥亵了女儿,后于2014年10月1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5年2月4日,江苏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我国首例民政机关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开庭审理。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父母监护权,由民政部门担任孩子的监护人。

在现代儿童保护当中,包括父母在内,都可能成为侵害儿童的主体。其实,有的虐待、有的遗弃、有的性侵……所以说,单纯是父女关系这个理由并不能成立,而是要从行为本身上看是不是构成猥亵,公安机关应该对此作出解释。

孙云晓(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家庭教育首席专家、研究员,首都师范大学特聘教授,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常务副理事长)

父女关系不构成猥亵违法之说纯属无知!恰恰相反,父亲猥亵乃至性侵女儿的行为时有发生,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按照《儿童权利公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拥有优先保护和特殊保护的权利,父母虽然作为监护人,却也没有伤害未成年人的特权。

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认为,在通报不明的情况下,不能确定周某某构成犯罪,但其行为或许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违法猥亵”。应根据“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之规定,对周某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较为合理。另外,周某某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周某某此次对孩子所为,是一时激动,还是长期实施。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思鲁认为,周某某是否有对女儿实施猥亵的主观故意是问题关键,也是该案必须查清的重点。

“警方的通报确实过于简单,但我们是不是应当相信警方,已经做过了周密细致的调查,确认了周某某在主观方面并无违法犯罪意图?”王思鲁介绍,首先,作为父亲去拥抱、亲吻女儿脸蛋、后背,拍屁股,有亲情的成分在里面,不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当然,嘴、胸、下体,这是三个最特殊的部位。亲嘴、触及胸部、下体的方法,时间长短等,这些需要考虑。

其次,在父女关系的背景下,不能单纯停留在猥亵的客观行为本身来认定。在周某到案后,警方可以从其表情、谈吐来判断。不仅仅从周某某口供,还对孩子母亲、一起生活的家人等进行调查,在不能排除家人包庇的情况下,对其夫妻间关系、周围的人等,进行相对广泛的调查。

此外,针对视频中女童的反应,王思鲁认为,与陌生人之间的“猥亵”不同,父女之间“玩打”行为,女方的不同意,不能完全以此作为猥亵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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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构成猥亵行为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条件?

对于何种行为可界定为猥亵行为,从司法实践中来看,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采取性交以外的包括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对未成熟少年的性骚扰,即使在对象不明了意图和没有违抗乃至顺从的情况下,也可视为猥亵。

因此,我们便不难理解,为何会有人拍下这段视频并积极主动报警,为何网友们会如此愤慨唾弃,如此急着等待通报结果。当事父亲的举动,着实让人很难不起疑。

在此,我们也有必要再一次普法:

我国《刑法》第237条中,规定了强制猥亵罪和猥亵儿童罪。构成犯罪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二是强制或非强制猥亵未满14周岁儿童。这两种犯罪都属于行为犯。也就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情节严重的猥亵行为,不论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都构成犯罪。

此外,该罪还有两种法定的加重情节,一是聚众,二是公共场所当众犯罪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而在公共场合出现猥亵行为,情节更为严重因为它不仅是简单地危害社会治安或侵犯个人的人身权益,更是对公共秩序的侵犯和挑战,由此带来的社会危害不容小觑。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猥亵未满14周岁儿童的,要比照强制猥亵罪从重处罚。因为猥亵儿童犯罪严重残害儿童身心健康,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

同时,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建议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2、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3、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4、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所以,成年人们,请不要伸出邪恶的魔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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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案构成猥亵儿童罪,可以由谁来申请撤销其父亲的监护权呢?《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前款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守护的法定义务。所以检察机关的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可以向相关单位包括民政部门、儿童保护机关和组织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职责。

链接

我国民法总则针对监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完善了监护撤销制度。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静观本次事件,无论是基于中国传统道德伦理,还是现代开放社会的良俗认知,这位父亲的举动都已经超出了民众所能接受的标准和底线。尤其是,这种在公共场合的撩衣服、抚摸、亲吻等一系列举动,显然更加不合时宜。

而这种行为虽然按照警方的说法,上升不到违法犯罪的高度,但无论如何,是需要一定的约束和管理的。

比如,事情发生时,家里人是不是可以提醒一下?乘务员是不是可以制止一下?公安机关在确定其不构成犯罪后,是不是应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一下?这些都值得我们深思。

关爱不是侵犯的幌子,爱抚更不是犯罪的借口。法律出手是有条件的,但父亲的关爱必须是有边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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