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议」夫妻救助警犬被追责!怎么回事?当事人:望视频还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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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浙江金华的一对夫妻因为“救助”了一条警犬而遭遇刑事立案,目前正处于取保候审阶段,生活受到较大干扰。而当地警方认为,这对夫妻的“救助行为”属于盗窃。那么,这对夫妻行为究竟是救助流浪狗还是盗窃警犬?
媒体报道微博截图
垃圾堆旁捡一只“臭”狗
警察找上门
10月8日,浙江金华的应女士在新浪微博上,通过付费问答向微博认证为“杨文战律师”账号提问,称其因在路边捡到一条狗而被认定“偷盗国家财产”,进而寻求法律帮助。
提问截图
应女士的丈夫朱先生回忆起当时的情形。“那天晚上,我和老婆吃完饭去公园散步,8点多路过多湖派出所门前的一条路,那里有一排垃圾桶,我老婆看到一只狗,在那边吃垃圾,当时是夏天,担心这狗会被渴死,很晚了,也没有看到有被栓绳子,我离它十几米远的时候,对它招了下手,它就自己扑过来了,摸了摸它,这条狗很脏很瘦很臭。”
应女士称,他们捡这条狗的地点和派出所一墙之隔,捡狗的过程中他们全程没有强制拽狗的举动,带回家后,在狗的身上,也没有找到任何原主人的信息。尤其是认真查看狗脖子上的项圈,也没有任何信息。“严格来说,那个地方已经不属于派出所的墙外面了。因为派出所的隔壁是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那条狗所在位置的是在质量监督管理局的围墙外面的垃圾堆面上。”
应女士说,自己之前经常救助小动物。因为有过捡到狗报案未被受理的经历,这次捡到狗也没当回事儿,没有报案。恰巧那几天,她的丈夫接了一些雕刻的活,为狗寻主的事就暂时拖着了。没想到几天后,就被警察找上了门。
在应女士看来,事情并不复杂,但她和丈夫却因此前后被民警讯问过8次。应女士称,究竟是偷还是捡,她和丈夫在派出所曾和民警各执一词。“就是因为这样,民警才一直让我们去做笔录,前前后后两个人加起来做了8次,每人4次,搞得挺累,心情挺难过的。”
走出派出所
警犬还在翻垃圾
应女士说,7月初的时候,她做了第一份笔录,上午交钱取保候审。到目前为止,手里只有交钱办理取保候审的相关票据,没有收到过警方出具的任何正式的法律文书。“就只有两张发票,那两张发票上有派出所的公章。上面写着盗窃,被取保候审的保证金额。有让我们签过字,但是没有给我们。打印了一份文件,就说这个事情先取保候审,你们签个字,明天过来把钱交了。”
而让应女士和丈夫没有想到的是,办理取保候审手续那天,他们走出派出所大门,又看到那条警犬在垃圾堆旁翻垃圾,而没有任何人看护。更让他们感到蹊跷的是,之前就有人因为警犬被刑事处罚过。
“后来我们就认识到这个事情的严重性,就委托了两个律师。这个案子一直拖着,已经严重影响到我们两个的生活,因为毕竟是犯罪嫌疑人。而且有些民警土话就说,‘我们是夫妻偷狗贼’。 ”
应女士认为,这件事情查证起来并不困难,因为事发现场有一个监控探头,能看出狗是在翻垃圾,而且她本人也有多次救助狗的经历。但办案民警始终认为,他们夫妻是看中这条狗的价值,想据为己有。
据悉,这条狗是一条德国牧羊犬,应女士提到在多湖派出所接受处理时,注意到一份“价格鉴定书”上注明他们捡到的警犬名叫“老三”,价值15000元。
警犬为何独自翻垃圾?
律师:警方管理有问题
事发时,这只名贵警犬
为何独自在垃圾堆旁翻垃圾?
两名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盗窃的主观故意?
这些无疑是这起事件的焦点。
10月27日深夜,金华市金东公安分局针对此事发布情况通报。
针对警方的通报,已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应女士说,希望警方公布事发时的监控录像。“警方通报刚开头就是,那一条警犬是散放在派出所门口的。我非常希望,警方可以把当时他们所认为我们偷狗的监控完整视频进行曝光。”
针对警方称两名犯罪嫌疑人知道这条狗是名贵犬种,应女士回应称:“做笔录的时候,确实有问我们,知不知道这狗值多少钱,说出来吓死你。然后我丈夫的回答是,知道,之前养过几条德牧,品相好的小狗值几千,长大了就只值几百了,大狗不值钱。我的回答是不知道。”
应女士称,当时在做笔录时,就强调过她和丈夫曾经仔细翻过项圈,没有信息,却被民警告知,没有规定养的狗项圈里要有号码信息。
从目前各方披露的信息来看,应女士夫妻的行为,是盗窃警犬还是救助流浪狗?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杨文战律师认为,他倾向认为这对夫妻是救助行为。“这狗没有在公安机关的控制区域,散养的,没有人员看护,这种状态下,就是捡,而不是偷盗。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对这条警犬的管理是有问题的。”
除了案件实体存在一定争议,也有法律界人士关注此案涉及的办案程序。资深律师乔烽认为,从目前已披露的情况来看,此案存在多处涉嫌程序违法的问题。比如,作为利害相关人,此案的刑事侦查,多湖派出所应当回避。“多湖派出所是受害人,又是本案侦查程序中的具体办案单位,这就与刑事诉讼立案管辖权的规定是直接冲突的,涉嫌违反了法定程序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可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杨文战表示,盗窃是秘密窃取的过程,而本案中应女士的行为并非“秘密”。杨文战解释称,认定是盗窃还是救助,跟犬的身份没有必然关系,关键在于犬被发现和带走时的状态。如果在派出所院内,或有人看护,或被人临时拴在一个地方,有明显的身份标识,犬在这些情况下被人带走都涉嫌偷窃。但并非上述情况的话,那就只能认定为捡拾。
另一方面,狗的价值或当事人是否知道狗的价值,与是否构成盗窃没有必然关系。“一颗价值不菲的钻石被扔在大街上,如果被人捡走,也不能算盗窃,如果这个人知道这是有主之物后拒不归还,属于侵占罪,依然不是盗窃。”杨律师认为,当事人提交财产证明,想通过经济实力来证明不是盗窃,也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富有和偷窃也不构成因果联系。
杨文战分析认为,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交佐证自己无罪的证据,如果对公安机关的做法有异议,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申诉。从公安机关的角度考虑有两种可能,一是认为不构成犯罪,撤案;二是认为构成犯罪移送检察机关申请批捕,但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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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规定 警犬散放要防止走失
小编查询发现,公安机关对于警犬的饲养和使用都有明确规定。
公安部2011年印发的《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规定》中规定,警犬是指公安机关用于繁育、训练和使用的各类犬的总称,警犬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资格认证,全国实行统一的警犬档案、身份管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使用警犬技术从事警务活动的主体,警犬技术人员可以由文职或者其他辅助人员担任,除在人民警察带领下,不得直接从事执法活动。警犬应当随警作战。
由公安部发布,自201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警犬饲养管理操作规程》中规定,警犬的生活场地应选择在交通便利,地势高燥,水源充足,土质坚实的适宜场地;警犬饲料应确保饲料安全、卫生和营养,警犬饲喂做到定时、定量,保证充足清洁饮水;警犬要每天散放、运动,运动强度根据犬的生理状况、环境温度和地形条件合理安排,喂食前、后半小时内禁止剧烈运动,散放运动过程中要防止咬伤人畜、走失和意外配种等事故发生。